本文是一篇工商企业管理毕业论文,发表在《工商行政管理》上,杂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关刊,已经具有50年的历史。它宣传介绍国家宏观调控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时全面,探讨研究改善和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具体,报道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热门话题纵横交错,权威性、实用性和可读性强。它帮助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了解把握新情况,学会解决新问题,理解适用新法规。在新世纪以“讲求实用,亦精亦深;站在前沿,兼及普及;贴近读者,贴近基层”的面貌展现在读者面前。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工作者及企业经营者来说,信息量大且价值高,实为不可多得的参谋与助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在中央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到,所谓的“新型”,是相对于传统经营方式而言,是传统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
摘 要:农业经营主体的状况决定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水平,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承包农户的基础上,大力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而紧迫任务。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要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发展规模经营以及发挥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服务功效。
关键词:工商企业管理毕业论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问题,障碍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及特征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涵
专业大户是指专门从事农业中某一产业的专业化生产,主要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其经营领域较为集中、生产规模较大。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单位,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的目标,从事适度规模、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并销售品牌农业产品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的一种新型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其发展经历了由技术协会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将农户与市场想联系起来,实行贸工农、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是指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为农业生产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的经济组织。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已经成为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困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征
主要特征包括:一是适度的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高于传统的农业家庭经营规模,无论是专业大户还是家庭农场,其经营规模都高于一般的农户,并且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取得较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二是集约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相比,具有优良的物质装备,比较高的生产技术,具有现代的管理意识,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利用,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的利用率都很高;三是专业化生产,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能够实现对自身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投入要素的使用率;四是市场化程度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按照市场的需求安排农业生产活动,能够实现和市场有效地衔接,商品率经济效益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及问题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现状
随着外出务工数量的增加,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以及政策上的调整和支持,使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持续上升,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的和农业产业化的经营。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发展方兴未艾,农村出现了大批的专业大户。由于农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大量的养殖散户退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快速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等多种合作社形式,成为组织农户生产、发展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方式。
龙头企业不断壮大,实力不断增强,国家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流通、建基地、强产业、培育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把培育龙头企业群体作为促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
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产前农资生产、购销企业和产后农产品运销企业开始大举进入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领域,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农户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主体,一大批的农户提供农资和产品购销等服务的组织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当前中国的农业正处在转型的阶段,农业生产方式和农产品市场格局转变的关键时期,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加快进现代农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村劳动持续向外转移,农业生产出现“兼业化、粗放化、副业化”趋势,“谁来种地”、“怎么种地”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
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上看,一是规模化程度不高。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小,实力不强,大型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也小,有70%的专业大户的种植规模不足6.7公顷;农业龙头企业年销量收入小于1亿元的比例超过9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数量、产品种类也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农业效益偏低,导致农业经营粗放、农业集约化和规模化程度不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很难获得必要的利润激励。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不规范。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不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大多数专业合作社没有落实民主管理制度,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管。相当比例的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还不紧密,与基地农户没有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合作机制。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近几年,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对促进农业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虽然服务体系的数量较多,但是服务能力弱,服务市场发育不足,没有形成合理的服务布局。农业服务机构管理机体制混乱,机构职能不清,机构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双重职能交叉混乱。同时,农业服务形不成合力,各个服务组织间各自为政,难以发挥整体效能。四是经营人才缺乏和思想认识不到位。目前农村的实用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仅为1.6%,而受过中等及上的农村职业教育比例不足4%,生产经营的人才严重的匮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年龄结构普遍“高龄化”,这就使得对新品种、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的接受能力差,而那些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年纪轻的从业人员相对较少,基层服务的技术人员数量也不高。加之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环境艰苦、待遇低,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还没有明显的作用,导致政府部门没有将其摆在应有的位置,宣传、指导、政策扶持和服务力度不够,而基层干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识还有偏差,没有形成完善的相关部门的配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