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小微企业数量庞大,大多分布在小城镇当中,为乡镇、县市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为基层发展发挥了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然而,小微企业自身资金、技术水平比不上大企业,往往在同行业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增强小微企业的活力,助力小微企业长远发展,我国各级政府为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尤其是利用减税政策来缓解小微企业的各种压力。为此,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小微企业在当前社会的发展态势,结合实际的经济数据,研究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吸引就业的影响,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仅供参考。
1背景
2012年开始,伴随着中国经济增长率的持续下降,中国就业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宏观经济政府所关心的重点。基于此,我国出台了多种扩大就业的政策,以解决百姓的就业问题为切入点,致力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迫切需求。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把“稳就业”放在“六稳”各项管理工作之首,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稳就业是最重要的发展民生的观念。但是,时至今日我国仍存在各种各样的就业问题亟待解决[1]。2020年,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打击,而确保就业将成为维持社会发展平衡的关键因素[2]。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中小型民营企业数量相当丰富,吸收就业机会的能力也很强大。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小微企业共吸纳就业人员约1.5亿人,占全部企业就业总人口的四成以上。由此可见,中小企业在稳定就业、保障民生方面展现出突出作用,在快速吸附失业群体、解决临时性失业难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由于中小型民营企业在稳就业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部门采用各种措施鼓励其发展壮大。这些政策措施中,减免税优惠政策获得了众多企业的关注。毋庸讳言,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了拐点时期,刺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大趋势。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国务院财政部门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重点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方面对小微企业实行了大幅度的减税政策[4]。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发展,政府采取多种积极财政政策,在兼顾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不断激发中小微企业活力。
2我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1企业所得税方面
2008年我国开始试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新税法首次将小微企业的概念纳入其中,还确定了小微企业的税率为20%。2009年国家出台政策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政策,不断扩大政策优惠的受惠范围,对小微企业的优惠范围和时间跨度都进行了调整:首先对于受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进行了提高,由2011年的不超过3万元调整到6万元,使得优惠范围得到扩展;此外,优惠政策的适用年限也由原来的1年延长到了3年。到2019年为止,国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共经历了8次完善修改,从应纳税所得额和实际税率等方面不断扩大受惠企业的范围,即实际税率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受惠企业范围也由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逐渐增加至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市场经济发展遭受较大冲击,中小企业的发展态势变得严峻,为支持中小企业生存发展,2021年出台的财税〔2021〕12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变多了,优惠力度也有了明显的提高,有利于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为企业减轻了税负压力。综合来说,我国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特点:1)企业所得税是施策重点对象。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是其税收负担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从税收角度对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给予扶持和鼓励,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最首要、最有力的切入点[5]。2)税收优惠范围不断扩大。从2008年首次提出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到今天为止,国家数次修改相关文件,不断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的上限从3万元逐步提高到300万元,从而使得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3)扣减范围不断扩大,优惠力度不断加强。随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范围的不断扩大,扣减范围也在扩大。到2019年,企业所得税应按税所得额的扣减范围最高可达300万元,其中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征,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计征,优惠力度相比开始时有了很大的提高。
2.2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的优惠措施主要从降低征收率和扩大免征范围两方面进行。从2013年开始,国家陆续颁布了多项增值税的减税政策文件。其中免征条件中关于月销售额的上限不断提高,从2013年规定的2万元以下(含2万元),到随后2014年将此上限提升到3万元,2019年继续将免征上限提高至10万元,再到2021年颁布的财税〔2021〕11号文件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有越来越多的企业满足免税条件[6]。而在征收率方面,2016年我国“营改增”全面推行,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税率方面分别设立了0、6%、11%、13%和17%五档税率;到2017年取消了13%税率档次,一并归入11%档次;到2019年增值税税率再次下调,设立0、6%、9%和13%四档税率;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了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财税〔2020〕13号文件出台规定,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份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征收率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3其他方面
1)个人所得税方面,针对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实行每月3500元的费用扣除优惠;2018年起规定前三季度的减除费用由3500元每月上调至5000元每月;2019年起正式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对六项专项扣除作出具体规定。2)除上述政策以外,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小微企业印花税优惠、行政收费优惠、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优惠以及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等具体减税政策。例如印花税优惠政策方面规定2020年年末之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公司订立的贷款契约免收印花税。
3当前小微企业就业现状分析
3.1总体现状
就业是民生大计,百姓安居乐业,社会才稳固,才能健康发展。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提高就业质量和人民收入水平,一定要贯彻就业机会最优的战略地位和积极的就业政策,以促进更优质和更全面的就业机会。就业情况不仅在数量上得到显著增长,就业质量也有显著提升[7]。首先,截至2020年年底,我国小微企业提供了丰富的就业岗位,小微企业从业人数超过1.5亿人次,占全部企业就业人数的比重约为四成左右,说明小微企业确实是我国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和提供者。再看就业质量方面,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小微企业研发人员数量得到显著增加,从2016年的23万人到2020年超过40万人,研发人员在小微企业总体就业人数规模中的占比也有明显提升,小微企业总体就业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
3.2地区差异分析
3.2.1不同地区企业数量分析。根据表1可以发现,全国小微企业个数约1568万个,占到了全国所有企业数的76%。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小微企业最多的地区,有近967万家小微企业,约占东部企业总数的81%;东北地区的小微企业个数不多,有100万个,但也将近占到东北地区企业总数的70%;中部小微企业约270万个,占比约为63%;西部地区小微企业为230万个,占比约为78%。综合来看,各个地区小微企业所占比重还是很可观的,都高于50%。3.2.2不同地区企业从业人员数分析。如表2所示,2020年我国东部地区的企业总体从业人数约为1.87亿人,中部地区约为0.73亿人,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企业总体从业人数分别约为0.64亿人和0.23亿人。再看小微企业的地区间就业吸引情况差异,我国东、中、西、东北地区的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分别约为0.84亿人、0.31亿人、0.23亿人和0.09亿人。除西部地区外,全国其余三个地区的小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占当地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均超过40%,西部地区比重略低为35%。这些数据都反映出,我国小微企业带来了诸多就业岗位,对于社会就业这个基本点来说意义重大、功不可没。且不同地区间小微企业的就业吸引作用有所差异,东部地区的就业人数最多,其次是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最后是东北地区[8]。
3.3行业差异分析
3.3.1不同行业企业个数分析。将从2020年的各行业小微企业单位数量统计表展开分析,从表3可以看出,首先占总数比例最大是属于服务业的行业种类的小微企业,其企业数量占据总量的超六成左右,其中批发和零售行业小微企业数量最多,大约有545万个。其他的服务行业占比均不到10%,租赁和商贸服务业占比近10%,其余诸如建筑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物流服务等等乃至文化、体育、娱乐等行业占比均在5%以下。其次是第二产业类型的小微企业,数量也名列前茅,企业数量占总数比例约三成,在这部分小微企业中以制造为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约有438万个。最后农、林、牧、渔业占比最小,占比仅为0.61%。3.3.2不同行业企业从业人员数分析。从小微企业就业人数分析,通过比较各个产业的小微型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数量表4得出,在第一产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的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占小微型企业法人的总体从业人员的比例只有0.5%。在第二产业中工业类占比约为47%,建筑行业占比约为11%,在第二产业当中,小微企业行业从业人员占比高达六成。第三产业中的批发行业零售占比约为15%,第三产业行业从业人员总数占比在38%左右。
4政策建议
4.1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要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必须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由于小微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导致在市场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地位,在市场议价、融资等方面有很大约束性。因此政府必须使用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帮助和扶持,针对小微企业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加大优惠强度,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9],一方面有助于小微企业发展、轻装上阵,另一方面有助于推动税收征缴的公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4.2提高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立法层次
法治是以德为本之重器,善法是善治社会之前提。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为小微企业营造更好的营商条件,促进企业健康成长。但目前,在中国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立法还比较少见,对小微企业发展来说,在税务征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相对匮乏。因此国家需要针对小微企业本身的特殊性出台有关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的专项立法,形成系统完整的小微企业立法系统,做到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法可依,税收合法[10]。
4.3减税政策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通过现状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减税政策对不同区域中小企业的就业吸引影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高,对劳动力的聚集能力强,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也更加显著,这与中西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的就业困境形成鲜明对比。因此下一步的减税政策应该考虑与区域现状相匹配,并向中西部进行倾斜,针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小微企业推行更多优惠政策,加强中西部小微企业的就业吸引能力[11],缩小区域间的差距,同时一定程度上缓解东部地区就业总量压力。
4.4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系现实情况可以得知近年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提供就业机会的能力也比较强,我国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且增速在逐渐加快,是我国就业市场主阵地。虽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也说明我国第三产业对劳动力的吸纳还有未发掘的空间,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7]。因此,未来减税政策可以继续向服务业倾斜,针对现代服务业、高端服务业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在激发服务业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同时,还能促进服务业内部自身结构的优化升级。
《减税政策对小微企业吸引就业的影响研究》来源:《南方农机》,作者:柳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