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税管理政策中的各项指标与经济建设方针来说大家要对其相关的措施和模式要注意,当然了对于财税运用上的发展也是大家要掌握的方面。这篇文章是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方面的一些事项。
摘要:企业在区域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理应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每年都要安排相当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以扶持、奖励企业发展。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确保经济健康稳定增长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我们也注意到,长期以来,我们只严管支出、而对财政扶持企业专项资金支出监督乏力、考核缺位,还存在着项目筛选失准,资金管理失控,项目成效低下等问题。要解决好这些问题,绩效评价是唯一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财税优惠,财税政策,经济发展,财税类论文
一、财政财税优惠政策的意义
当前,我区面临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为促进我区产业化升级步伐,加快产业发展,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财税优惠政策是实现这一任务的重要保证。政府财税优惠政策制度是政府为了扶持、促优、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政府择优支持符合政府产业导向的一种活动。其目的是通过政策措施,激励市场主体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为本地经济或其它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期刊:《财税前沿》杂志着重反映财税领域的前沿动态,刊登有关财税评论及税企研究方面的文章,报道全球财税形势分析、财务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存在的一些问题
1、对一、二、三产业的政府财税优惠政策中看不出第三产业在政策上的优越性。因为我们的产业结构目标是“逐步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力争用3—5年时间使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达到50%以上”。要实现这个目标应该给予第三产业相对于一、二产业在财税优惠政策上更多的优惠。
2、奖励政策主要从投资规模及上缴税收两个方面来考虑,这样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有可能也会进入到奖励政策中来。这偏离了我们奖励政策的初衷,无法达到“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的目的。
3、奖励政策繁多,但政府却无具体实施审核奖励的综合协调部门。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致使同类项目的奖励增多,导致个别有不良行为的企业获得了奖励,未达到奖励应有的激励作用。对获得了奖励的个别有不良行为的企业,缺乏相关的处罚条例。
4、申报程序不符合文件规定操作程序。政府只管奖励,对企业所获得奖励后期所产生的效益和效果关注不够。缺乏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监管。
5、财税优惠政策上存在认识偏差,实施细则的不完善等。可能引发奖励争议。如“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下同)区级实得部分50万元以上的一般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五年内,由区财政以其上缴税收区级实得部分为依据,按80%、70%、60%、50%、40%的比例,逐年安排资金予以扶持。”资金的安排是一次性给予,还是分阶段给予?还有就是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的界定问题。因为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及“现代服务业企业”财税优惠政策上是不一样的。
6、大型企业或优势企业得到优惠政策和奖励多,小型企业得到相对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三、建议
(一)建议对文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1、对《第二产业政策》第八条之规定
建议对工业企业年纳税额(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减去当年财政扶持款项后比上年度(基数认定)增长XX万元的工业纳税大户,按……奖励:对第九条之规定:这条对首次奖励可行,但建议次年就应该以销售收入的增幅、纳税纳额的增幅来奖励了。以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第十一条建议界定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方式(司法认定的除外);且建议对获得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一种或两种的均奖励一次,且就高不就低,今年获市级、明年获省、国家级的,奖励只补差额。
2、对《第一产业政策》第十四条修改与上第十一条相同
(二)改革奖励审批程序和项目申报程序
1、设立区政府发展办或奖励办
专司各种对企业单位的奖励和发展资金管理监督。其职责:奖励资金的审核、政府支持性资金的审核、上报争取项目资金的审核以及政府性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及绩效的分析等。
2、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凡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依据,交由主管部门(或牵头单位)按规定条件进行初审,经区政府奖励办公室进行复审,并征求相关部门(环保、国土、税务、建设等相关部门,核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乱纪违规行为而被处罚,企业法人、高管或企业本身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意见后报政府领导审批。
3、建立政府奖励或项目申报筛选公示机制。接受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对政府财政给予的无偿扶持发展资金或补贴补助资金等,根据政府产业导向,严格筛选、引入企业竞争机制,经过公开公平竞争产生出扶持企业,并严格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杜绝专项资金的跑、冒、漏。
5必须规定奖励资金的用途,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再投资再生产。对没有遵守奖励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企业,奖励资金应予退返。
(三)建立退返机制。对企业来之初享受了政府优惠政策或财政补贴支持的,但企业未满规定年限就退出经营项目或改变经营项目的,应将享受的财政补贴退返政府。防止套取政府财政资金。
(四)建立奖励资金使用的评价机制。对使用奖励资金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促使奖励资金使用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