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平行不交叉,增值税范围包括现实生活中的有形动产,而营业税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一是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这也是“营改增”的最主要目的。“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企业是营业额全额的纳税,税负过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因为存在进项税抵扣制度,重复征税现象消失,企业税负降低;二是促进了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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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意义
由于“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纳税人出口产品不退税,因此,提高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不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采用增值税制后,就能有效的避免上述问题。三是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业,而增值税主要是第二产业,如加工制造业,而加工制造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业务交叉,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也就是说,当增值税纳税人即加工企业从营业税的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企业购入运输劳务时,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的问题。所以,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二、营改增下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进行筹划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纳税人的判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作为界线,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上,前者适用一般的税率17%,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后者则适用3%的简易计税办法,不可以抵扣。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平衡点应如何把控呢?据测算,针对不同的行业类型,平衡点的标准会略有差异。
以下题为例:某运输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预计全年的含税运输收入为A万元,假设进项税为B万元。该运输单位应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更有利呢?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M1=A÷1.11×11%-B。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M2=A÷1.03×3%。M1-M2=(A÷1.11×11%-B)-(A÷1.03×3%)=0.07A-B。
当B÷A=0.07(0.07即7%为平衡点,即未来某期的进项税与当期的含税收入的比例),即在B=0.07A时,M1=M2,此时不论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负一样;当B÷A〈0.07,即B〈0.07A时,M1-M2〉0,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当B÷A〉0.07,即B〉0.07A时,M1-M2〈0,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同理,我们也可以推出其他行业的平衡点。
由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对应的平衡点分别为7%、2.75%和11.62%,大于平衡点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转变经营模式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按税法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是纳税人将设备、车辆等使用权转让,定期收取租赁费的行为,税率为17%。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都属于此性质。它们的共同特点将船舶和飞机对外出租,而不配备操作人员,不负责租赁过程中设备的维护等。与之业务相似的“湿租”“程租”和“期租”等业务,同样是出租船舶和飞机,但是配备操作人员,并负责设备的维护等业务,而此时的业务性质就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率是11%,较之前者降低了6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节税的效果。
(三)选择不同的供货商进行筹划
众所周知,企业在进行商品和劳务的采购时,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即企业的进货成本就低,而相反,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无法进行税额的抵扣,即采购的成本就高。所以,在商品和劳务的质量和价格处于同等的水平时,理性的企业应尽量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以降低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则采购方也是可以按3%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小规模纳税为了吸引采购者而给予的价格折扣达到某一个临界点时,企业可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
(四)兼营、混业销售行为的筹划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业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因此,企业“营改增”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 在取得收人后,应尽量分别如实记账,按各自的税率计税,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
三、结语
税收制度的变革必然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因此,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企业应积极实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筹划企业行为,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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