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营改增试点范围由最初的上海市分批扩至全国,试点行业也不断增加,在实现结构性减税的同时,营改增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文章针对存在的问题,讨论了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适应中国国情的营改增扩围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工商企业管理论文,营改增,扩围,可行路径
一、营改增存在问题
(一)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增值税除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归属于中央政府外,其余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分配;营业税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外,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占到地方税收收入的28%左右。增值税扩围意味着原本归属于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缩小了地方财政收入,这使得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分配的矛盾成为了营改增后面临的首要问题。
(二)税收征管权限的归属问题。实施营改增扩围后,如何清晰的划分国税和地税的职责权限成为了需要研究和讨论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胡怡建(2011)认为,若营改增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服务业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将对地方税务机构的设置带来较大冲击。因为营业税是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最大税种,失去对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地方税务局的职能和存在也会受到质疑,从而影响税务机构的设置。
(三)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1)企业所在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偏高,税率提高引发了一定的增税效应。营改增试点政策新增设了11%和6%两档税率,由此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适用 11%的税率,除有形动产租赁业适用17%的税率外,其他纳入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当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的时候,与改革前这些行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率是明显提升的。(2)企业成本构成中,外购产品与服务所占比重较低。企业成本可分为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以及内部人工成本两类,而只有外购产品与服务成本能够抵扣进项税。因此,劳动密集型的行业由于内部人工费用所占比重相对较大,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偏小,税负可能增加。(3)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周期较长,特别是一些大型的固定资产,往往一经购置将使用多年时间,但是在营改增试点实施之前,一些企业恰好完成了固定资产的更新,短期内可能没有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的需求,因而也就没有大额的进项抵扣,从而出现税负增加的现象,这种情况在交通运输业表现的尤为明显。(4)进项税采用凭票抵扣或计算抵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外购产品或服务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实际操作中获得发票有困难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最终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二、营改增扩围的可行路径讨论
(一)“分步实施”说。吴尉(2010)从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以及造成税负不平衡多个角度阐述增值税目前存在的问题。建议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纳入征收范围,其他的行业再逐步过渡。胡雅娟(2010)认为,扩围要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将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第二阶段再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等其他服务纳入征收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孙纲(2011)在分析了增值税扩围可能会遇到的困难之后,承认一步到位的优点,但是最大难点就是面临的矛盾太复杂,分步实施可以解决一步到位所面临的问题。从个别行业先试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并且先试点的行业应该选取交通运输业,因为交通运输业同生产经营关系密切且比较简单可行。
(二) “一步到位”说。韩绍初(2008)认为除特殊行业如金融保险业外,应最大限度的把商品及劳务服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将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合并,统一征收增值税。靳东升、伦玉君(2011)为了从根本上一次性解决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所带来的抵扣链条不完整、重复征税等问题,指出最理想的改革路径应是全面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争取一次达到营改增扩围的总目标。
结合国外增值税推行的经验与教训,总结我国增值税制度确立以及各项改革的经验,最终确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营改增扩围改革的可行路径,即扩围改革应当先选择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部分行业、地区进行试点,再分批扩展至全国和全行业。同时,改革初期,税率应该偏低,并可多设一两档税率以平衡利润率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但随着改革的进行,税率档次应逐步减少,以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优势。在试点改革经验比较成熟的情况下,应当将试点的成果以立法形式明确,以消除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之间的不公平因素。
“营改增”作为我国当前重要的税制改革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少部分行业存在的避税空间,同时在税制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营改增试点的开展过程中我们也认识到一些问题的存在,增值税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后,原有财政收入的分配以及税收征管权限的归属将会发生改变,需要相关的过渡政策予以配合。对于营改增扩围的可行路径,学术界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分步实施”说和“一步到位”说,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分步实施”更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 谢晓凤.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问题研究[D].浙江:浙江财经学院,201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