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到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和湖北8个省市。湖北省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4年1月1日起,试点行业增加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
摘 要: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已完成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新旧税制转换。此次税制转换,降低了气象部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未能做好税务筹划,税负反而会提高;同时,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税收筹划要比营业税复杂很多。
关键词: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气象部门,改增
一、“营改增”的具体内容及意义
此次“营改增”试点行业为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在试点行业的基础上,力争在2015年12月31日前,即在“十二五”(2011-2015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取消“营业税”。
“营改增”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和邮政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税。
“营改增”试点意义重大,将从四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一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二是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第三产业融合。目前的税制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为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不利于服务企业的发展。三是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四是有利于化解税收征管中的矛盾。现行的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商品的服务化,商品和服务的界定逐渐模糊。那么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就成为一个难题,而“营改增”可以化解这些难题。
二、“营改增”对气象部门的影响
根据气象部门业务特点,在此次“营改增”试点中主要涉及到的行业有: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何信息系统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和广告服务等。若涉及单位已经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管其年度服务收入是否超过500万元,其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若涉及单位原未缴纳增值税或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度应税服务不超过500万元时,增值税征收率为3%,若其年度应税服务超过500万元,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6%。
1.对从事研发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单位的影响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从事研发技术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应税税率将由原来的5%降低至3%,税率下降2%,这将大大降低单位的税负。但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应税税率将由原来的5%提高到6%,如果这部分收入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则该单位的税负还将提高。
2.对从事文化创意服务单位的影响
现行从事文化创意单位的营业税税率为5%,其中广告代理业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费和其他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代理费后的余额。改征增值税后根据财税[2011]111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故在取得合规凭证的前提下“营改增”对单位的应税收入不会产生影响。与从事技术研发服务的单位一样,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减至3%,税负降低,一般纳税人如果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税率将由5%提高到6%。
三、“营改增”的对策
1.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
“营改增”虽然只是税种上的变化,实际上造成的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涉及科目增多,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如原来的营业税核算下,取得服务收入,按照服务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相应的成本按照实际发生列支,税收按照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乘以税率计算即可。而在增值税核算下,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扣除销项税额确认收入,按照扣除进项税额确定成本,销项和进项税额分别通过应交税金核算,当期应纳税额等于本期销项税额减去本期进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税的销售额,即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这与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试点单位会计人员应参加系统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以提高单位对增值税核算的水平,实现会计核算的规范化。
2.混业经营必须分别予以核算
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举例说明,如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同时经营产品销售业务(增值税适用税率17%)和研发技术服务业务(“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税率6%),如果两项业务未能分别予以核算,则对研发技术服务部分也会从高适用税率即按产品销售业务的税率17%来征收。各单位应加强会计核算能力,尽量对不同业务分别进行核算,以降低税负。
3.转变思路,统一进行税收筹划
从前文的“营改增”对气象部门影响分析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无相应的进项税抵扣,试点服务业务的税率将由5%提高到6%,因此试点单位必须转变思路,统一进行税收筹划以降低税负。
首先,需要对单位的非财务人员提供税收专业知识培训,帮助采购、销售等部门人员了解“营改增”的背景及对单位的影响,进而在商业谈判和供应商的选择中争取到更多的权益。对一般纳税人来讲要做好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即所有和单位经营活动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购入原材料及试点服务、办公用品、水电费、设备维修、运输费等费用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即使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应要求其提供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才会降低。
其次,做好增值税税负转嫁的税务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定价政策的变化,来应对税改带来的影响,通过适当提高售价的方式将增值税税负部分转嫁给下游企业。同时,如果下游企业也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购买试点服务产生的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实际采购成本也会下降,因此双方都可以从中获益。
最后,可以运用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好税务筹划。财税[2011]111号规定中增值税优惠政策与气象部门相关的主要是第四条免税项目:“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对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各试点单位应充分运用好过渡期优惠政策,做好税务筹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