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论文范文永续债及其会计处理

所属栏目:财会论文 发布日期:2016-03-19 11:53 热度:

  永续债券并不规定到期期限,持有人也不能要求清偿本金,但可以按期取得利息。永续债券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而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本文是一篇研究生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永续债及其会计处理。

  摘要:永续债券,顾名思义就是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在国际上,永续债早已是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有很完善的发行和交易市场,但在国内市场,永续债仍然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逐渐被投融资人认识和熟悉。永续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在2013年年末才引入国内债券市场,一经引进,它相对于普通债券的独特属性,便立刻引起了债券市场各方参与者的关注。

  关键词:永续债券,会计处理,投资融资,金融,创新

  永续债最早出现于18世纪拿破仑时代,当时英法两国为争夺欧洲霸权和殖民霸权展开了长期激烈的斗争,英国政府为了应对英法战争,需要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来减轻战争带来的财政压力,政府于是创造性地发行了一只没有到期日的债券,债券投资人不能要求偿还本金,只能按期获得利息收入,从此开创了永续债的先河。

  永续债不同于普通债券,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不设定债券的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时,发行公告中并不规定债券的到期期限。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按合约中限定条款自主决定到期日。投资人不能主动要求清偿本金,只能按期收取利息。

  2.票面利率较高

  由于没有到期日,投资者会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必须以较高的票面利率来吸引投资者。据统计,永续债的利率主要分布在5%~9%之间,远远高于同期国债收益率。

  3.含财务期权

  大多数永续债的附加条款中包括赎回条款以及利率调整条款。首次赎回一般在债券发行5年之后,如果债券未被赎回,则将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投资者通常会获得更高的回报率,这也是迫使发行人赎回债券的一种约束条款,可以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永续债能够发展成为国际上成熟的投资融资工具,主要是其满足了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不同需求:

  1.从投资人的角度

  由于永续债的久期很长,因而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方便调整投资组合久期的工具,永续债�荒芄坏窒�大量购入短期高收益债券的影响,对于希望延长投资组合久期的投资者来说,购买永续债既能够实现抵消,还能够控制投资组合利率风险敞口的变化,从而提升投资的灵活程度。另外,较一般企业债券,永续债本身的利率也较高,能够使投资者获得更高的收益。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许多永续债的发行条款中,对于发行人首期未赎回的永续债,债券利率会在下一存续期一般会有较大幅度的跳升,大多数发行人会选择在首个可赎回日赎回债券,因此永续债也只是理论上的没有到期日。

  2.从发行人角度

  企业资产结构会应债券融资规模发生改变,随着普通债券融资规模的增大,企业财务杠杆水平会增高,而永续债在一定条件下能归属于权益工具,能够改善企业资本结构,调节财务杠杆。同时,由于永续债不需要到期偿付本金,因此发行永续债已经成为获取长期稳定融资的新手段,而且永续债不会破坏公司的股权结构,投资人不能象股东那样参与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自然得到发行人的青睐。永续债的破产清算顺序低于一般债券,而且没有明确到期日,对投资人的风险较大,投资人自然会要求获得更高的收益率,发行人也必然要承担更高的融资成本。

  永续债在国际市场上大规模发行也主要是最近十年的事情,发行主体以银行为主,占到了发行主体的近一半,其次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业企业和政府机构。银行成为永续债的发行主体,与永续债的含权属性有关,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永续债计入非核心一级资本的混合资本工具,在提高权益水平的同时,又不稀释股东权益。2004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Ⅱ》发布,协议设立了一套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提出了对银行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强调了监管机构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义务,以及银行业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国际银行业补充银行资本的需求空前高涨,而永续债的含权属性,无疑使其成为理想的融资工具,这也为永续债的大规模发展创造了市场环境。

  2013年,武汉地铁发行了国内第一只永续债,拉开了国内永续债的序幕。由于公司法中关于债券的定义是“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即明确债券必须是有期限的,而永续债的的无到期日特性与法律规定不符,因此武汉地铁债券在发行时被称作“可续期公司债券”,也算是对法律风险的一种规避。同年,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13国电MTN001”中期票据,由于到期日明确为发行人依据发行条款的约定赎回时到期,且对递延次数无限制,因此也属于永续债范畴。这两只永续债的发行以及会计处理,为后续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由于永续债既有“债”的性质,也有“股”的性质,使得永续债的会计处理面临难题。永续债与普通债的区别体现在赎回权及利息递延支付等期权的设置,通过比较以上两只永续债的主要发行条款,二者都订立了发行人赎回权,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13国电MTN001”发行人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利息的递延支付权,发行公告中约定“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中期票据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构成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而武汉地铁集团则不拥有以上权利,其在发行公告中约定“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存续期内每年的10 月2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的付息日。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权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正是基于以上的不同约定条款,国电电力在同时拥有赎回及递延付息权力的情况下,将永续债计入资本公积,列所有者权益项目。而武汉地铁集团虽然拥有发行人赎回权利,确没有递延付息权利,在2013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将上述永续债列入了应付债券科目进行列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永续债等新型金融产品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14年3月印发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指出了如何区分金融负债与金融权益,企业不应仅按法律形式在初始确认环节将金融工具分类,而是应该按照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来分类金融资产、负债、及权益工具。   符合企业以下条件的为金融负债:

  1.以交付现金为手段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潜在不利条件下实现金融资产及负债交换的合同义务;

  3.后期可以使用或必须使用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性质为可变数量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

  4.后期必须使用或可以使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除固定性质交换或其他金融资产衍生工具合同

  外的。

  基于上述关于负债的定义,第1项和第2项比较容易理解,第3、4项的意思是,若企业使用金融工具必须或可以使用自身权益工具实现结算,企业就应该使用或必须使用该工具进行结算,且区分自身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金融资产或者是现金,还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的部分。如果是作为现金或替代金融资产的,这部分金融工具就是金融负债,如果是为了使持有者实现剩余资产权益扣除部分的,就属于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在分类时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同时还应当区分衍生工具及非衍生工具。

  在衍生金融工具中,若发行方仅能通过“固定换固定方式”实现权益工具与定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即为权益工具,若发行方通过固定权益工具实现可变额现金或资产交换,或者以可变额资产交换定额现金或其他资产的,该延伸工具就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道理同上。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对于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在非衍生金融工具中,金融负债的确定依据为,发行方是否有义务进行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结算,否则即为权益工具。这是因为企业如果有义务进行交付的权益工具数量存在可变动性,导致即将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与公允价值的乘积正好与合同义务金额相等,则不论在合同中义务规定金额是否为定额,还是完全或部分基于市场价格的权益工具变动而变化,这类合同就是金融负债。

  权益工具,就是能够证明持有方持有某企业扣除所有负债后,掌握剩余资产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发行方应该将发行的金融工具作权益工具处理。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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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以上对负债和权益的界定,武汉地铁集团可续期债券显然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3国电MTN001”更接近权益的定义。

  随着时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当原发行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发生变化时,需要重新对在发行或者已发行金融工具分类。原来做权益工具类分的金融工具,从变更权益工具分类当天,应该重新将其分为金融负债类。以重新分类当天,该工具的公允价值、权益工具账面价值及金融负债公允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原来做金融负债分类的金融工具,从变更金融负债分类当天开始,发行方应该重新对其进行分类,转为权益工具,按照重新分类当天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进行会计计量。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发布,明确了发行人和投资人在永续债发行、购入、持有、赎回等各个环节的会计核算方法,为永续债的未来发展创造了清晰的会计环境。

  相关资料显示,按照新巴塞尔委员会定量测算的资本监管测算标准,中国的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均高于国际同业的平均水平,在新兴经济体中也位居前列。2010年中国大、中、小型各类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监管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监管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因此国内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永续债来补充资本的需求并不迫切,而且随着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的发布,对银行资本的质量要求更高,对可以计入资本的永续债的条件也变得更加苛刻。对于银行来说,通过发行永续债来补充运营资本的动力并不充足。这也从侧面解释了为何在国际市场中,永续债的发行主体以银行为主,而国内发行永续债的主要是基础建设行业的公司或企业。由于从期限上来看,永续债的期限由发行人自主确定,期限一般较长,这会降低发行企业的再融资风险,资金比较适合用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比如铁路、电力、化工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也比较适合于一些地方性的融资平台为某些市政项目补充资本金的融资需求。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增速下降,资金紧张成为行业普遍现象,永续债也受到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青睐。

  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要构成。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类型,主要指经证监会批转后,进行上市融资公司的公司债。银行间债券包括中期票据、短期及超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债券。同时,在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可发行的企业债,可以在上述两个市场上进行发行及流通。截止2015年8月末,只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国家发改委推出了各自的永续债产品,上市公司仍未以公司债的形式发行过永续债。

  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在中国大连举行,在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中国要积极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永续债作为国际市场中资本结构产品序列中重要的工具之一被引入中国债券市场。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获得了高速发展,永续债的推出不仅拓展了融资方的融资渠道,而且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类型,为境内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了国际上先进的融资产品,满足了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尤其对于一些重点专注于基础行业的实业企业,发行此类权益型长期限含权债券,不仅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在提高权益水平同时也没有摊薄股东权益,较好地保护了股东的利益。

  结论

  永续债的引入,不仅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的产品序列,而且有助于建立多层次债券市场,进一步促进国内债券市场与国际债券市场接轨。永续债由于其特殊属性正逐渐得到投融资人的认识和熟悉,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尝试采用发行永续债的方式进行融资。随着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以及会计核算制度的完善,相信永续债未来会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昭盼.关于永续债的介绍和账务处理思考[J].经营管理者,2014(36).

  [2]张继强,姬江帆,杨冰.永续债:海外经验及国内前景探讨[J].债券,2013(11).

  研究生论文发表期刊推荐《新会计》是上海市会计学会会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主管单位是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本刊于1992年起被列为《中文核心期刊要日总览》中的全国会计类核心期刊,2000年在全国会计类核心期刊中名列第二位。

文章标题:研究生论文范文永续债及其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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