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73年美国财会学家罗伯特。N.安东尼教授(Robert.N.Anthony)在《哈佛企业评论》(HarvardBusinessReview)发表了题为“权益资本成本财会”(AccountingfortheCostofEquityCapital)论文之后,资本成本财会问题成为财会学界关注和论争的热点。80年代安东尼教授进一步阐述和发展其理论构想。今天,中外财会学界都将资本成本财会视为未来财会的发展趋势之一。科斯(Coase)认为“财会理论是企业理论的一个部分”①。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以金融市场为依托,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讨论安东尼教授所提出的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并以此为契机对财会学概念进行经济学思考。
一、现代企业理论:现代财会学的理论基石论文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关于企业的性质,有两种影响较大的观点,表现为对企业的两种不同定义,一是科斯的定义,二是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的定义。
根据科斯的定义,“企业的显著标志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他把企业和市场视为“两种可相互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在企业之外,价格运动调节着生产,对生产的协调是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来实现的。在企业内部,这些市场交易不存在了,与这些交易相联系的复杂的市场结构让位于调节生产的企业家一协调者。”②显然,科斯基本上是把企业理解成为一种与市场协调机制具有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行政协调机制。
关于企业的另一种定义是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组织。这种组织和大多数其它组织一样,是一种法律虚构,其职能是为个人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就企业而言,这“一组契约关系”就是劳动所有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出品的消费者相互之间的契约关系。③这里的契约关系既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契约,也包括不明确的契约,即所谓“默契”论文。
如果我们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位,企业所包含的内容就必然被分解为若干契约关系,参与这种契约关系的无非是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和产出品的消费者。如果我们撇开这些契约关系,再来看企业的话,那么,企业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名词了。
显然,如果詹森和麦克林的观点正确,那么,意味着对科斯的观点之否定。詹森和麦克林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但是,他们忽略了“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科斯却相反,他强调的是“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而忽略了“契约关系”的确立过程,因而未能充分指明企业内部的协调与外部的市场协调的内在联系。企业不同于市场的根本之处在于它具有生产的功能。就契约关系的确立而言,企业确实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但是,作为一个与市场不同的、具有“生产功能”的企业,在契约确立之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贯彻这些契约。这时,企业就成为一个层级组织。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贯彻过程就是在这样的层级组织中进行的。因此,全面地理解企业的性质,应该是把表面上似乎对立的这两种企业定义结合起来,企业既是个人之间一组契约关系的连接点,又是一个层级组织,这两者是不矛盾的。可见,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企业同时具有这两方面的性质正表明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层级组织,企业是市场的对立面,它是一种性质不同的协调手段;然而,作为层级组织的企业恰好又是市场本身的产物。除非整个国民经济变成一个“巨型企业”,否则,离开了市场,企业便不能产生。在确立了企业具有双重性质之后,后面的行文将根据需要而强调其中某一重性质。
尽管今天企业的组织形式存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三种形式,但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相辅相承、共同发展的同时,推动了现代财会学的发展和完善,而完善的财会信息系统,通过提供相关的财会信息,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又反过来促进金融市场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和繁荣。这就是现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场与财会学具有共生互动性。因此,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理论构成现代财会学的理论基石。现代财会学的许多基础问题如财会主体概念等都建立在现代企业理论基础上。离开现代企业理论就没有现代财会学可言。
二、现代企业制度:现代财会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论文
财会主体是现代财会学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之进行探讨,有助于财会学界从更高层次理解和把握财会基本理论问题。
财会主体(AccountingEntity)概念是一个古老的财会学概念。
13世纪地中海沿岸各国的财会活动中广泛采用的复式簿记(复式记帐)就已经有了“财会主体”的萌牙,但是,它发展到今天成为现代财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却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虽然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大概到19世纪下半叶才在现代管理理论上得到正式承认,但是早在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出现之时,独立财会已经孕育着这样的基本思想:企业必须是一个相对独立于其所有者的经济实体。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会主体基本假定促进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当然,财会主体概念的真正确立必须以企业经营独立性为前提。在独资或合伙企业阶段,财会主体概念虽然产生,但仍不可能得到充分认识和应用。只有到了股份公司制度阶段,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显地分离了,财会主体概念才具有明确的实际意义。
企业作为财会主体,在财会核算上,从而,在经济上要相对独立,必须成为独立于所有者之外的“法人”。而公司制度就是人们创造出来的法人。但是,事物的发展并非如此简单。在早期,财会主体棗企业的所有者并没有放弃自己对企业的所有权。在相当长的历史对期内,指导财会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ProprietaryConcept),所有权观念主宰着财务财会。虽然这个理论也承认企业在财会上是一个独立的主体,甚至也承认企业所占用的资产应当与业主或所有者分离,但是,它又突出地强调,企业的全部资产归所有者所有,企业全部的负债也由所有者承担,构成所有者的义务。所有权观念只是要求财会主体概念服从于业主严格管理和考核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并不完全承认作为财会主体的企业在经营上的独立性或相对独立性论文。
以后,随着金融市场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后来居上。这时,财务财会的基本观念发生相应的变革,从原来的所有权观念转变为主体观念(EntityConcept)。西方财会学者对主体观念的表述虽然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基本上都包括:①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如同与外界长期债权人的关系;②股东不拥有公司的经营利润(只有宣告股利及股利支付范围的份额才属于股东);③股东仅仅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干预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④财产视为公司占有与支配,而不属于股东;⑤财务报表是面向包括公司管理当局在内的全部利益集团,并非仅仅为股东编制。根据主体观念,公司被认为是一个与其所有者相独立的主体。这个主体本身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公司作为一个财会主体,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则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的资产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拥有的负债是企业的负债。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体现了这点论文。
财会主体概念要求主体与主体的所有者以及其它主体严格区分开来,财会总是计量某一个特定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就是现代财会学的财会主体概念。然而,财会主体与法律主体(法人)不同,法人都可以是财会主体,但财会主体却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独资或合伙企业在财会上视为财会主体,但是,它们却不具有法人资格。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实体,它强调的是企业与各方面的经济法律关系。这点正与我们前面强调的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连接点相吻合。这也正是我认为现代企业理论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企业要成为真正的财会主体,必须在法律上被赋予独立的财产权。而现代公司制度满足了这一点。现代公司制度可以从不同侧面来描述,其中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制度至少包括三项内容:①法人财产的形成制度或财会学上所说资本金制度。在投资者依法将其资金投入公司之后,这部分资金就与投资者的其它财产相区别,投资者不再直接支配这部分资金,也不能随意从公司抽回。所有投资者注入公司的资金加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债所形成的资产,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②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对法人财产行使各项权利如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③投资者对公司法人财产及其权利的制约机制: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这是因为:①如果公司没有必要的财产,公司就不具备法人条件;②如果公司对其法人财产不具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可能成为民法关系的主体;③如果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利,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在这里,财会主体实际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经济实体的同义语,财会主体与法律主体在现代公司制度上达到完美的统一论文。
总之,财会主体是现代财会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财会主体概念促进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有现代公司制度才赋予企业真正的财会主体地位,而财会主体概念从微观层面上保证了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从而保证现代公司制度正常有效运转。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财会主体概念发展的经济学基础。
三、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财会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
公司资本来源渠道不外乎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条。然而,在现行的财务财会实务中,仅仅确认债务资本成本,而没有确认权益资本成本。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旨在矫正这种缺陷。其主要思想是以股东为导向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右边结构应该进行修正,把原来的股东权益(ShareholderEquity)分成两个部分: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EntityEquity)。根据前述企业的性质以及财会信息系统的目标,财务报告应该报告主体本身的活动与状况,而不应该主要关心股东们的利益。如前所述,企业(公司)本质上是一系列契约的连接点,发达的金融市场把许多契约关系连接在企业(公司)这个连接点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只不过是这一系列契约中的一个部分。作为一系列契约连接点的企业(公司),与外界存在许多的契约关系,这些契约关系所隐含的经济利益关系都是财务报告所应该报告的。
(一)强调主体权益,强化了财会主体概念论文
根据主体观念,财会主体被看成是独立于其所有者的,那么,财会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拥有资产,财会主体而不是其所有者结欠外界负债。这样,某个财会主体的资产负债表应该报告财会主体的财务利益而不是其所有者(股东)的财务利益。从这点看,资产负债表的右边报告财会主体的资本来源,而资产负债表的左边列示的数额代表在资产负债表日资本投入的各种形态。在这里,资产负债表并不意味着反映各个利益集团和个人在财会主体中的利益或权利;相反,资产负债表只是企业整体投资和筹资活动的汇总报告。因此,资产负债表的财会恒等式应该是“资产=资本来源”。
按照上述思路,资产负债表右边要进行相应修改。这时,资本来源包括:(1)负债。负债代表各种贷款人、供应商(以应付帐款形式表现)、雇员(以应付工资及退休金等形式表现)和政府(以递延所得税形式表现)提供资本的数额。(2)股东权益。现行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并不代表股东所提供的资本数额。尽管实收资本项目反映股东原始投入的数额,但是,留存收益却不代表股东的贡献,盈余是财会主体本身赚取的,而不是股东赚取的。股东实际提供资本的数额大于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实收资本数额。除了实收资本这种直接投入外,股东提供的资本还扩大到与使用这些实收资本相联系而又尚未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给他们的权益资本成本(权益利息)部分。尚未支付的普通股权益利息本应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是,在目前的资产负债表上并没有体现。目前公司对债券持有者的负债是按照其原始发生额加上尚未支付利息额进行计量的,普通股股东权益数额也理应如此计量。如此,与美国财务财会准则委员会第3号概念公告的定义不同,股东权益不是一种剩余求索权,“股东权益代表着股东提供资本的数额。它包括他们直接投入的数额加上这些资本应计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资本的成本。权益利息是使用股东权益资本的成本。”④(3)主体权益。根据上述分析,财会主体实际上有三种类型的资本来源,除了负债和股东权益以外,还有财会主体本身努力所创造的资本来源,这就是主体权益。主体权益与现行财务财会程序下的留存收益并不是一回事。在一定时期内,某个财会主体本身的经营活动所创造的资本来源数额通过净收益来计量。净收益应该是各种收入(包括利得)与各种费用(包括损失和权益利息)之间的差额。正如现行的财务财会程序每个财会期间的净收益加到留存收益上去一样,每个财会期间的净收益应该加到主体权益上去。然而,由于权益资本成本作为一个成本项目加以确认,加到主体权益的数额比现行财务财会程序下加到留存收益的数额要小一些。某一特定时日的主体权益是截止到该时日为止的净收益之和。
因此,资产负债表的财会恒等式为“资产=负债+股东权益+主体权益”。资产负债表左边反映某个财会主体的各项资产,而各资产项目反映各种资本形态的性质及其投入的资本数额;资产负债表右边反映取得资本的各项资本来源:负债、股东权益和主体权益。显然,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提出的“主体权益”概念进一步强化了财会主体概念。
(二)现代财会主体概念: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的基础论文
如前所述,在金融市场不发达和企业组织形式以独资或合伙形式为主体时,指导财会主体的基本理论是所有权观念。这时,单独确认和计量权益资本成本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确认和计量债务资本成本。因为从所有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外来者”。而与发达的金融市场相联系的公司通过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个渠道来筹集其所需要的资本。这时,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的角度看,无论是债权人还是股东相对公司这个独立的“人格化”主体而言,都是“外来者”。
值得指出的是,现代财务财会一方面倾向于接受主体观念,另一方面却在财会实务中的某些领域继续采用所有权观念。权益资本成本的“待遇”就是其中一例。根据主体观念,无论是债务资本成本还是权益资本成本都是公司使用资本的代价。目前,有些财会著作还认为债务利息从性质上看并不是费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对各种权益所有者进行的分配,均属于公司收益的分配。根据主体观念,主体本身的经济活动与主体的所有者如股东以及其他主体必须区分开来。因此,从理论上说,利息费用、所得税和股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费用。但是,当前的财务财会理论却对它们进行分门别类,利息费用和所得税作为费用处理,而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把支付给股东的股利作为留存收益分配处理,违背了主体观念。它把公司这个主体的所有者(股东)与公司主体本身混淆起来了。这不能不说,当前财务财会不仅理论与实践相违背,而且理论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分析,安东尼教授提出的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强调了主体权益概念,不仅进一步强化了财会主体概念,而且拓展了财会学的研究视野,突破了传统财会学只计量债务资本成本而不计量权益资本成本的局限,从而将财会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全面计量产权成本。
四、结论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以金融市场为依托,以现代企业理论为基础,讨论安东尼教授所提出的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并以此为契机对财会学概念进行经济学思考,以期拓展财会学研究的视野,沟通财会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通过本文的讨论,形成如下结论:
第一,资本成本财会理论构想拓展了财会学的视野,财会学成本概念及其计量引入产权领域,从微观层面向经济学靠拢,从而财会利润向经济利润靠拢。
第二,企业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现代财会学必然分成财务财会与管理财会两大独立领域。从总体上看,财务财会为“契约关系”的确立服务,管理财会则为“契约关系”的贯彻服务。而现代企业是“契约关系”确立过程与贯彻过程的统一,又决定了现代财会两大独立领域将在新的层次上融为一体。
第三,企业理财的目标应从股东财富最大化转移到企业价值最大化上来。
第四,从某种意义上说,财会学就是产权财会学,可以视为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制定公司法时应该考虑财会理论与实践的成果。
总之,财会理论是企业理论的一个部分,我国财会学界应该从企业制度和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学的视野来研究财会学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