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中国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因此,政府在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要明确责任定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大对病残、医疗、老年和弱势群体的扶持力度。
一、新农保实施中政府责任的界定
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历程中,以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变化趋势为依据,以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具体特点为前提,确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合理建设方向,为制度的成功实施与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立法责任。在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立法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则,也是建立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法理基础。因此,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发展必须在法律法规下进行。国家机关作为立法主体,应积极履行制定法律法规的责任,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制度设计责任。制度设计责任是政府履行其他职责的基础和方向,中央政府负责制度设计和供给,这取决于制度设计本身的性质和中央政府的职能。地方政府只能在中央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基础上再制定地方法规。中央政府利用其资源和统筹处理信息的优势实现对社会状况的全局把控,因此,只有中央政府承担起制度供给的责任,才能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供给的公平统一;只有最顶层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模式选择才能推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制度设计中,政府应承担起制度的目标、模式选择和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设计责任,要注重制度设计与发展需要的政策弹性,也要注重管理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
——财政责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所承担的财政责任最基本、最广泛。一个国家养老保险制度中财政支出的数额直接关系到其制度的完善程度。中国财政资金对社会养老保险投入一直保持平稳增长,但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财政对城镇与农村的投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政府应改变财政支出的固定结构,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支持,努力缩小城乡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差距。
——监督管理责任。政府是国家的行政主体,需要承担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我国政府主导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显著特征。纵观世界,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发展过程中,各国都会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管模式。根据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应在政府的统一管理下,建立一个由国家权力机构监管、司法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构成的内部和外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监管制度体系。监督责任是其他政府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政府责任自我维护和完善的具体体现。因此,政府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责任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必要保证。
二、政府责任强化与完善的建议
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投入和参与,将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和完善。因此,进一步优化新农保制度中的政府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采取更加科学的方式方法,满足我国农村居民真正的养老需求,为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虽然我国政府已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中取得瞩目的成果,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政府在新农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对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制度优化、财政投入及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履行需要根据新的情况不断完善。
——依据农村具体情况立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确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国家虽然于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但该法律中的大部分是对城镇养老生活保障的相关管理规定,而对农村养老保障方面涉及较少。应该根据农村地区的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条款,明确新农保的主要内容、原则和管理规则,为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各地可根据区域实际制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权利。
——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新农保制度。政府要规范不同制度之间转换的具体操作方式,也要妥善解决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之间的差异,在制度设计上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障关系留好接口。因此,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并根据不同地区的适应程度和适应效果对制度政策进行及时调整。政府应当树立符合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规律的执政理念,在新农保制度的设计中要更加侧重于缩小城乡养老制度的差距,探索建立符合不同地区制度设计的合理模式,以保证新农保制度的普惠性、实用性和优越性。
——建立财政补贴机制和基金管理保障机制。新农保制度由政府主导并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财政资金作支撑,由于对新农保政策的资金投入有限,阻碍了这项制度完善和实施。要保障新农保制度发展的可持续性,则必须有足够的资金补贴。因此,政府应积极建立财政补贴机制。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对于一些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政府部门可以对该地区新农保的财政补贴进行分担,根据各地财政承受能力现状,对财政补贴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而为了确保新农保制度的地方补贴能够有效、及时到位,则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摊。为保证新农保制度实施的严谨性和可持续性,以下两点尤为重要:一是要制定并优化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更加注重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是增加集体补贴的比例,提高对农村老年人的资金补贴标准。此外,政府还可以创新运行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新农保建设,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农保,为新农村保险制度提供财力支持。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以及独立的监督管理机构。在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过程中,政府部门还面临着一些比较尴尬的问题:由于没有设立独立的新农保监管机构,新农保的监管职能分解到了多个部门,致使监管工作不集中、监管职责不明、监管力度不强、监管效果不佳。因此,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要根据新农保制度发展的科学规律来构建和完善监管约束机制,同时还应建立独立的农村养老监督管理机构。目前,大部分情况下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来管理新农保基金,基金被挪用挤占滥用的可能性极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安全上。同时,需要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力度,进一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筹资和支付信息要更加公平、公开、透明。在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运行方式下,扎实推进新农保基金的资金筹集工作,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金使用的安全性,确保新农保制度的平稳运行。总之,只有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管理机制,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大监察力度,才能有效解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实现新农保制度的惠民目标,切实保障农村居民权益。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府责任研究》来源:《当代县域经济》,作者:王曙光 李梦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