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市场的现况与发展

所属栏目:保险论文 发布日期:2016-11-07 11:42 热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身保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认可,逐渐走入越来越多的家庭中,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使我们的人身健康安全得到保证的形式,现如今也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

中国保险

  《中国保险》坚持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要旨,以破解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创新、机制转换、政策完善、管理规范为主线,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为目标,悉心求医疗保险客观规律之真,全力务亿万人民身体健康之实。

  虽然居民对疾病和意外事故都有防患于未然的心理,但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储蓄的方式来预防和化解风险,这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成长的瓶颈。险种的设计未能满足居民需求通过对近三年的数据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内蒙古健康险由2009年的7.6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9.4亿元,增长幅度相对较大,市场还存在着较大的开发空间;而意外险近三年的浮动趋势上下波动较不稳定,2009年为3.9亿元,2010年猛增到106.6亿元,而2011年又骤降为5.6亿元。在这三年,内蒙古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中寿险业务所占的比重均超过80%。说明寿险产品依旧在人身保险市场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由普通寿险的经营情况所决定。

  目前人们越来越注重人身保险险种的多元性,现有的险种已满足不了人们需求的变化,如若整个人身保险业还是将各类寿险产品作为销售主线,产品创新力不足,差异性不足,所设置的险种不能满足投保人对人身保险的需求,就会对内蒙古人身保险有效需求的提高起到阻碍作用,同时也会抑制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目前内蒙古整个保险行业中的从业人员普遍素质偏低,市场缺乏高学历、懂管理、重服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高素质人才,因而整个人身保险行业的发展受到了不良的影响,导致人身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低下。

  我国从1992年开始,就出现了为人身保险提供的个人代理人服务,其职责是专门负责人身保险的营销,但在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营销方式较为相似,居民对于保险公司所经营的各色险种缺乏了解,人身保险营销制度及网络的组建还在成长阶段,并未成熟。

  由于大部分代理人员在从事保险行业前属于社会富余劳动力,所受职业培训不足,因此在人身保险的实际经营中,陈述不清造成误导、为个人利益恶意招揽等情况屡见不鲜。使保险代理人在居民心目中的形象一落千丈,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并且还会阻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保险中介发展缓慢2011年度,内蒙古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含专业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及分支机构)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5.49亿元,占全区保费收入的6.74%,占由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的10.42%,与去年同一时期相比降低了24.81亿元,同比下降61.56%。累计实现营业收入1.45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572.99万元,同比下降3.79%。由上述数据可知,内蒙古保险中介的发展速度不仅缓慢,甚至还有下降趋势。

  主要原因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1)保险中介企业内在动力不足。当前受就业观念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影响,优秀的保险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中介的工作意愿不高,加之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者极少,使保险中介企业人才匮乏,导致发展的内在动力不足。

  2)保险中介企业自身诚信不足。目前,一些中介公司为了短期的利益效益,存在欺诈误导、克扣手续费等行为,使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严重受损。导致部分保险公司和客户抵触与中介企业合作。保险中介企业缺乏发挥专业优势寻求发展的理念。保险监管不健全与目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快速增长速度以及市场格局的多元化比起来,处于相对薄弱的保险监管环节却显得美中不足。

  目前,一些监管方式及手段还未成熟,例如未能将中介机构方面的监管措施予以明确化,如何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进行综合监管尚未确定,随着监管工作的逐步增加,如何在确保监管有效性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成为监管部门在新时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针对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速度逐步加快的现状,有待更进一丝努力去加强监管力度。人身保险法律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在人身保险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有了些许成就,但就目前的法律建设状况与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人身保险法律环境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方面。

  1)现行人身保险法律法规不健全且执法不严。其一是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与实际情况密切相关的保险法规长时间未能出台,导致日常监管中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关于保险代理人必须持证上岗、杜绝保险经营中假理赔、假保费等问题都得不到良好的贯彻,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日常监管中的落实情况不够稳固扎实。

  2)现行立法存在漏洞,需修订补充较多内容。人身保险法律规定的局限性,使人身保险纠纷案件的审理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依据,不能准确进行裁决,不能公平把握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没有将人身保险业中某些会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造成重大影响的基本原则加以明确化、条理化。第二,对于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等方面的问题没做明确规定。例如违反保证义务、虚假宣传、非法经营等问题。最后,某些概念实践起来较为模糊,如确立代位求偿中各方的诉讼主体地位等。

  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市场措施

  政府及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核心作用保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应该充分利用其公信力,在普及保险知识的宣传中发挥主导作用,为提高保险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提升保险行业的整体地位和形象。首先,政府的重视不应仅仅是将有关文件发放下来,而要从根本上杜绝“无灾不提保险,有灾强制理赔”的现象发生,消除社会上有灾找政府、重建靠社会的陈旧观念,破除民众对于保险的侥幸心理,使全民自觉形成自我保障意识,降低公众对国家保障的依赖程度。其次,政府要把握好舆论导向,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居民的保险意识得以提高。

  政府应当利用好报刊、电视及广播这些保险信息最主要的媒体传播途径,通过加大对人身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居民对人身保险的认知度提高;通过制约、规范媒体的不当宣传,提高报道的整体性、真实性、准确性,避免由于客户的误解而对人身保险产生消极的情绪;保险行业协会等政府机构可以开展免费的人身保险知识讲座,对人身保险知识进行宣传。当然,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审核、监督好各方面环节,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达到宣传普及居民对保险基本知识的了解、促进人身保险业整体形象提高的最终目的。

  保险公司应创新宣传方式建立良好的保险意识环境,保险行业义不容辞,理应成为中流砥柱。但大部分居民是通过传媒才对人身保险有所知晓的,接触的大部分信息都是关于保险公司或其产品名称等比较浅显的部分,还有部分居民是通过保险业务员了解保险的,由于业务员免不了会受利益驱使所以经常被误导。

  因此保险宣传需要改创新方法、变换方式、摆脱纯粹商业化产品宣传方式的泥潭,增加具有公益性质的服务、理赔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好的保险文化。可以通过电视广告、派发宣传手册等方式告知广大居民,让大家对人身保险消费的踏实、舒心。加快保险产品创新促进旅游业险种的开发近年来内蒙古调整了经济结构,旅游业逐渐成为内蒙古经济新的增长点。

  内蒙古有美丽的自然景观,独特的民族文化,这些都是发展旅游业的优势所在。目前全区开发建设的旅游景区涵盖了草原、森林、冰雪、沙漠、温泉、边境民族风情和历史古迹等多个方面,旅游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旅游业险种的开发提供了市场。内蒙古可以围绕旅行责任险这个重点,开设与旅游相关的保险业务,促进内蒙古人身保险业的发展。开发适合少数民族特色的险种内蒙古是一个多民族地区,目前以蒙古族为主体少数民族,加以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少数民族的49个民族。

  在各民族共同发展地方经济的情况下,发挥内蒙古保险业的支持作用,开发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保险产品是毋庸置疑的。由于内蒙古许多的少数民族都过着游牧的生活,畜牧业成为牧区各族人民的主业,对此,发展与畜牧有关的人身保险迫在眉睫,应在了解政策性保险性质的基础上选择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代理的模式,在深入了解一些民族对各方面保障的需求下,针对性地开发所需的人身保险产品,如狩猎或放牧时的人身保险等。

  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人身保险分公司应建立创新机制,如产品创新基金等,对人身保险的创新成果进行激励,吸引出色的人才加入,培育优秀创新团队;要努力迈向信息化,改善创新环境,提高创新能力,使新开发的人身保险产品能够适销对路。目前应把涉及健康、养老、意外事故等方面的险种作为基础创新点,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险种作为创新的重点方向,不断加快业务发展的步伐,成为推动内蒙古经济前进的助推器。

  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人力资源规模较小,人员从业素质偏低,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阻碍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的绊脚石。只有不断扩张人力资源规模,进一步提升从事人身保险行业的人员素质,才能使内蒙古人身保险业发展得到根本的保证。整个人身保险行业水平、行业面貌的提升,离不开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客户信任感的增添,少不了高素质人身保险从业人员的支撑。各个保险公司在应聘时应适当提高从业人员准入资格,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沟通能力、基本道德素养等问题都不容忽视。对于已经录用的人员,要进行业务技能、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后续专业培训,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够与时俱进。

  通过不断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逐步提升人员综合素质,来提高人身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保险公司应改变单纯看重保费收入和业务规模的经营管理方法,应以效益为核心,通过风险评估、识别和防控等多个方面的辅助,将风险管理的整体水平抬高,强化企业的内部控制能力,使企业的经营更加规范化,在技术硬实力和企业文化软实力上都能成为保险公司的顶梁柱,进一步提高全区人身保险业的稳定、健康、繁荣。加快保险中介机构的发展调整业务结构,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应利用自己在风险控制、保障规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尝试开发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在既有市场上与保险公司过度争夺。

  推动保险公司遵守各规章制度、诚信经营,让投保客户满意放心,避免人身险退保事件的发生。四是监管部门应研究如何有效整合监管系统内部的监管资源,合理安排职责分工,减少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提高效率;如何充分发挥监事会、中介机构等外部主体的作用;同时引入监管成本一收益分析,明确监管重点,以最小的监管成本取得最大的监管成效。规范相关法律目前,整个人身保险行业应尽快制定与《保险法》相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细则、条例,尽最大努力使保险法规体系得以完善。

  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注意现阶段的《保险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变化和发展的新环境、新情况和新问题了,同样急需修改和完善。因此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全面分析、适度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险法》仅仅是涉及保险行业及保险监管方面的基本法则,涵盖目前人身保险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问题是不可能的,它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或条例与之相适应。现阶段将重点核心放在完善和健全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上无可厚非,但加快完善一个行业的行业法律速度更是重中之重,更有助于行业的良好运行及发展,也更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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