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业“新国十条”给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回顾互联网保险在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保险客户等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依据“新国十条”,浅析了未来互联网保险可以在商业模式、互联网融资、智能交易、保险产品等方面发展趋势和创新,最后从互联网保险理念、监管、数据平台等方面提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西北民族大学学报,“新国十条”,互联网保险,监管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代理渠道和兼业代理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代理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代理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代理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代理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代理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脱光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发布,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代理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王玮.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研究[J].中国金融电脑,2014(12):52-56.
[2]陈琳.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与风险管理对策研究[J].甘肃金融,2014(8).
[3]邱峰.对互联网保险发展路径的思考[J].河北金融,2014(9):13-17.
[4]胡吉祥.互联网金融对证券业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3(16):73-74.
[5]吕颖.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保险发展策略浅析[J].河北金融,2014(7):52-54.
[6]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7]易珊梅.我国互联网保险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4(5):2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