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论文快速发表期刊推荐《学习导刊》教育教研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总参政治部主管,解放军理工大学政治部主办的国家级教育综合学术期刊,国际刊号ISSN1672-8868,国内刊号cn32-1832/D,月刊,标准大16开,全国公开发行。
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在高职院校中,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非常重要。本文就从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入手,对如何创新社会实践方式,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做一些浅析。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意识,社会实践
当今社会,法律意识成为了每一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未来建设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学生作为未来建设者的主力军,其法律意识的高低显得尤为重要。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表现为他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是对于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要素: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目前,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强,使得在校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件层出不穷,法制教育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高职院校,只有通过分析其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大学生是宝贵的人才,背负着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为了担负起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重任,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进而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因此,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而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职院校,也应该重视法制教育,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目前,在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强,法制教育面临着新挑战。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中,学校以通过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为目的,采取各种形式,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形成正确的法律态度、法律意识,并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是预防青年违法犯罪事件最有效的途径。然而就在学校大力开展法制教育的同时,社会上的“问题”青年比例及犯罪现象却呈大幅上升趋势,愈来愈严重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有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另一方面则是学校法制教育滞后。
首先,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其内容缺乏内在连续性,不系统、不全面、且无规律,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力度不够。其次,忽视了作为人们综合素质之一的法律素质的培养。一直以来,在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忽略了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的分析、研究,使得法律素质的理论缺失。再次,在高职院校中,法制教育的方式太单一。虽说,根据“五五”普法规划,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已开展了许久,也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是,受高职院校的培养目标的影响,学校更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实训基地及实验室,以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而忽视法制教育等综合素质的培养,且经费投入明显不足。所以,学校的法制教育更多的仅限于课堂教学,教学方法简单,与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脱节,影响了高职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形成。第四,缺乏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目前,在高职院校,一般都是思想品德课教师或者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法制教育工作。在开展工作前,他们并没有参加过正规的法制教育培训,对法律书籍也接触较少,从而影响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第五,缺乏教育考核体系。虽说,教育主管部门早已明确了法制教育在学生的综合评价内容中的重要地位,但内容和分值都不大,且缺乏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和标准。
(二)大学生法制意识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问题
大学阶段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其今后的发展方向有很大的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和外在行为,是他们对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的反映形式,主要有法律心理、法律知识、法律态度和法律信仰这四个基本要素。多年来,根据“五五”普法规划,高职院校重视法制教育,学生通过法制课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一般的法律问题有较为正确的看法,而且能够运用法律维护的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受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缺失的影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不强,仍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法律诉求的信心不足。法律诉求信心体现了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是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做出法律诉求抉择的潜在决定因素。学生虽然能够运用法律维权,法律诉求信心不强。其次,具有较强的本位意识。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中,当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法律正义相冲时,他们往往选择保护自我,舍弃法律正义,利己、务实主义突显。再次,对于法律,其认识与行动不一致。通过法制课程教学,大学生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容易受现实生活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对法律的认知上产生了偏差,往往会因一念之差导致违法违纪。
二、社会实践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作用(有效性)、方式探讨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未来建设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不仅要以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更要注重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目前,学校的素质教育仍是沿用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重技能轻德育。在认知上,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但在实践中却还是忽视甚至放弃了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尤其是学生用于社会实践和活动的经费明显不足,使得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一)社会实践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作用
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实践指的是假期实习。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社会实践有多方面意义。如:加深对本专业的了解、确认适合自己的职业、为向职场过渡做准备、增强就业竞争优势等。社会实践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因此,学校一定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让学生活学活用,充分发挥社会实践对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作用,创新社会实践方式,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
(二)方式探讨
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型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法制教育需要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社会实践活动是高职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改进高职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环节。在高职院校,要结合其教育的自身特点,强调法律理论知识学习的系统性,同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加强与社会实践的联系,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法制教育。但是,就当前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现状来看,教学内容死板,教学方式单一,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效果不佳。为推进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进程,高职院校必须加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进而更好地守法、用法、护法。
首先,教师要改变教学方式。在高职院校,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律课的教学进行的。传统的课程教学中,为了使学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一些教师疲于赶进度,只简单地罗列、堆积知识点,对其法律意识、法律的信仰、法律观念的培养和教育不足,使得他们对法律“知而不信”,大大削弱了法律教育的效果。因此,教师要改变传统的、单一灌输的教学方法,要重视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学生运用法律理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其次,丰富课外实践内容。从目前来看,针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高职院校缺乏一个固定的组织机构,从总体上来合理安排和实施他们的课外实践活动,不少学校课外实践内容局限于少量的法制讲座,形式单一。同时,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内容专业性过强,不容易理解和接受。为了改变这样的现状,学校加强实践教学,不仅仅是校内普法活动的开展,还包括参与校外的普法活动。在法制教育中,可结合学校课外活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特殊节日活动(3.15维权日)、节日纪念日宣传教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等时机,组织学生观看播放法制教育电视录像、电影和专题广播、开展法律知识及咨询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印发普法小册子、邀请专家与学生互动进行法制教育以及现场观看法庭审判等等。通过这些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及道德修养,让学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信法、护法”。
再次,结合高职特色,开展法制教育。高职院校的培养人才的目标: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具备较快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际工作能力;具有创业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在法制教育中,我们要充分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努力将学生的法律素质的培养外化成一种能力。在注重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大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根据不同的专业,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侧重点,以提升能力培养的专业性。在法制教育中,要以《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民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重点讲解。同时,结合高职院校的办学特色,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职业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培养其相关的法律素养。比如,保险理赔专业,以我国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侧重点;旅游管理专业,以同旅游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侧重点。总之,高职院校,要结合自身特色,开展法制教育,以提高学生进入社会的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
三、结语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对未来建设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高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不仅要以学生的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更要注重学生法律素质的提升。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是教导学生能够真正地实现“用法”,为了实现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在法制教育过程中,不仅仅要注重理论上的学习,更要注重社会实践,通过创新社会实践方式,积极参与各项实践活动,提高高职大学生法律意识,真正地实现“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