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论文发表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所属栏目:教育技术论文 发布日期:2013-09-24 09:12 热度:

  教师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当代职业教育》是由四川省教育厅主管、四川省广播电视大学主办的职业教育刊物。ISSN:1674-9154,cn:51-1728/G4。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期刊、“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收录期刊。

  摘要:由于认识、制度和操作上的不足,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还存在定位混乱、过度表演化等诸多问题。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定位,增强情境模拟的“实战性”,增加对教师和学生的激励,促进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规范化。

  关键词:模拟法律事务,问题,建议

  近年来,为了适应法学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普遍重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纷纷引入了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方式。然而,由于认识、制度和操作上的不足以及情境模拟教学本身的缺陷,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重视。

  一、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定位和制度建设

  对于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地位,仍然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人习惯将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仅仅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但也有人主张应将模拟法律事务独立为一门学生必修的普通法学课程。还有学者指出,应响应教育部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号召,在应用型法学专业的实验课程中增开模拟法庭等模拟法律事务实验课程。应用法学的课程体系中,实验课程所占的比重要比普通法学专业的要大得多。在目前的课程体系中增设模拟法庭等模拟法律事务实验课程,既能完善现有的应用法学实验课程体系,又能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有序开展提供依据。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不管在课程体系上如何定位,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均应纳入规范化之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既可以设立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予以体现,也可以在各个部门法学教学中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手段和方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实验课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课应当有独立的教学大纲,对课程的目的、性质、内容、教学对象、学时予以明确,并且制定出相应的规范文件,如《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基本规程》、《模拟法律事务实验室管理办法》等,确保情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制度化。作为一种理论教学的辅助方法,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可以在学科或教研室层面制定一套《模拟法律事务教学规范》或者一些单项的法律实践情境模拟的实施方案,明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包括哪些项目,如何实施,如何监督,如何评价等,确保情境模拟教学法的效果。

  二、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戏剧化的预防

  作为对实践情境的模拟,情境模拟教学具有一定的表演性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者把自己想作演员,把情境模拟视为一种表演,并且按照一定的“剧本”进行演练是必要的。然而,实践中,为了保障情境模拟的流畅性和可观赏性,多数情境模拟的“剧本”过于细致,对各扮演者的语言、动作甚至面部表情都作了详细限定,在一些对抗性的环节中,对每一个问题、每一个答案、每一个“突发事件”都事先作了准备,并且在实际演练之前多次排演,致使后来的实际模拟成为了考验记忆力的僵化表演或者变相的演讲比赛,完全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情境模拟教学的过度表演化不仅使参与的学生得不到锻炼,也会使旁听的学生失去参与的兴趣。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调整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目标,提高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战性,尽量减少表演型的模拟法律事务教学项目。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目标不能局限于强化课本上的知识或者法律条文的记忆和理解,而应该包括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独立发现、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随机应变能力等。这就要求主要应当组织实战型的情境模拟,可以有“案卷”但最好不要创作剧本,必须留出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空间。比如,在模拟刑事庭审时,可以尽量选择真实的案例,取出公诉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允许控辩双方适当地增减“卷宗”中的证据材料,允许控辩双方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环节合理地发挥,允许被告人、证人合乎常理地自主辩解、陈述,允许法官根据控辩双方的发挥和庭审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作出最终的裁决,而且要充分说明理由。

  与过度表演化密切相关的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实践中,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即注重实质演示阶段而轻视准备阶段、点评阶段。如同庭审中几个不可分割的阶段一样,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诸环节也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不可分割的,而且,被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和任务,能够培养和锻炼不同的法律实践能力。如在准备阶段,通过搜集材料,温故理论,树立难点热点问题,设计问题和辩论提纲,学生可以锻炼归纳推理能力,案例分析能力,书面表达能力以及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甚至可以说,准备阶段对学生的锻炼要比演示阶段的锻炼更为基础和全面。而点评阶段也同样重要。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结束,通过对教学效果的评析,可以促进教师教学方法的完善和改进,而通过对学生具体表现的评定。在评价时,主要通过四条途径:参与学生的自评、指导教师的自评、观摩或旁听学生的评价以及特邀点评嘉宾的评价等。

  三、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案例选择及片段性的克服

  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模拟法律事务的教学效果。有人错误地认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法律程序。因此,案例选择应尽可能明确、简单。但事实上,案例的选择最好选择经典的或者至少有一定代表性的、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存有争议的,这样的案例更容易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敢于质疑、敢于创新的精神。模拟法律事务不仅让学生了解法律程式的运行过程,还要让学生看到法律的适用过程和法律结果的形成过程,让学生直观地看到法律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过程。具体而言,在案例的选择上,最好兼顾以下四个方面:即案例的争议性、针对性、典型性和新颖性。所谓争议性,就是理论上未达成共识,认识上容易产生纷争。所谓针对性,就是选择的案例要紧扣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层次与特点;所谓典型性,就是案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允许对为了教学需要对实际案例进行适度加工;所谓新颖性,就是要求选择的案例尽可能地贴近当下的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反映新的立法取向和司法中的问题。

  受时间、场所、参与者的知识储备情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模拟法律事务教学通常只能模拟法律实践的一个场景或某个片段。即便是一些综合型的模拟,如模拟庭审,也只是诉讼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当对一个片段性的情境进行模拟时,有些重要的先前环节根本无法在情境模拟中体现,这不仅使扮演者在割裂的情境中很难进入一个完整的现实角色,也不利于学生整体地、系统地把握诉讼的操作过程。这就要求指导教师认真讲述模拟情境的“前因”、“后果”,做好理论铺垫,使学生通过情境模拟能够产生对于法律实践情境的系统、整体性的认识。

  四、对指导教师与学生的合理激励

  从笔者教学中接触到的情况看,教师在运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方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究其原因,激励机制的缺乏是导致教师缺少实施情境模拟教学积极性的关键因素。“作为行为的指挥棒,方向标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基本上是按照理论教学模拟所设计的,难以全面、客观反映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际,对教师教学积极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任课教师往往要负责模拟项目的选择、设计、案例的确定、角色的分配、演练的具体指导以及活动的总结和评点,甚至搜集材料、整理材料、复印材料等工作也要任课教师自己承担和完成,这都要求任课教师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现行课时量计算方法之下,这些劳动不能转变为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或者只能转变为很少的工作量。为了提高任课教师的积极性,至少可从以下两方面努力:(1)建立合理、适宜的内部评比体制。可以在院系或教研室内部定期举行(比如每学期一至两次)情景模拟教学的竞赛活动,在对学生进行考评的同时,对指导教师进行测评和奖励,调动教师运用情境模拟教学法的积极性,并促使其不断探索提升情景模拟教学效果的新方法。(2)明确情景模拟教学的工作量。情景模拟教学的工作量,可以以实验工作量的形式体现,并应当适当高于同样学时理论授课的工作量。当然,对教师的经济激励应实现规范化,特别应注意激励的适度性、针对性、递增性、适时性、创造性和比较性。

  而另一方面,学生对情境模拟的参与性也不是太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较为复杂,但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形式化导致的模拟情境教学理想与现实的偏差。另外,也有部分同学认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很少使用,每次使用提供的岗位又较少,甚至在角色的配置上还有一些“不公平”现象,导致他们没有机会参与其中。另又少数同学是因为指导教师的不负责任、自己性格上的缺陷、对学习(法律)不敢兴趣而不愿意参与模拟情境演练。对此,应当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比如强调指导老师的责任,增加模拟情境在法学教学中的常态使用次数,提高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战性等措施,增加情境模拟在学生成绩考评中所占的比重等,积极调动学生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教师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法律实践部门的参与

  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教师的设计和指导,这对教师的法律实践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多数教师只注重理论知识的储备,参与实践的机会较少,不了解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运行的真实状况,这将直接影响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效果。另一方面,进行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时,教师不仅需要理论上的传道解惑,还要负责项目选择和设计,指导学生选择案例,分配角色,指导实际演练以及评价和总结,教师是整个情境模拟教学活动的“导演”,有些情况下甚至还要充当“编剧”。然而,部分教师虽然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却缺少组织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艺术细胞”,不是好“导演”。

  鉴于此,应当鼓励法学教师到公安司法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通过亲自办理案件积累司法经验和办案技巧,使任课教师具备较高的诉讼实践操作能力。同时,任课教师也可以积极邀请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情境模拟教学活动,进一步增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战性”。法律实务工作人员可以在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直接扮演自身的职业角色或者其他角色,可以对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活动进行法律技术方面的指导,担任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实践导师,也可以担任模拟法律教学的点评嘉宾,在活动结束后指出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差异。

  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的推进器,是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但也应该看到,模拟法律事务教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定位、功能、目的及实施方法都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需要改进之处尚有很多。但我们相信,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之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模式会日臻完善,从而在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文章标题:教师职称论文发表之模拟法律事务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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