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论文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及收视心理

所属栏目:广播电视论文 发布日期:2014-08-16 15:41 热度:

  广电媒体占用了频道这一公共资源,其主动的不端行为,以及不作为和作为不够都将关系到普遍的福祉。因此公共服务成为广电媒体不可推卸的总体性社会责任, “除了一般的平衡、公正,服务少数族群或利益外,还必须禁止色情、暴力节目与某些广告的播出” [1 ],以避免节目的低俗化损害公共利益。然而,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广电节目的低俗化愈演愈烈,给社会道德风气和人类文明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已成为全球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摘 要:在市场逻辑的支配下,广电媒体因过度追求收视率导致了节目愈来愈低俗化。但是由于低俗化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宽泛,很难对其准确界定,这使得电视节目低俗化治理充满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了准确界定低俗化,减少低俗化治理中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通过公众访谈详细描绘了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常规特征及其收视心理,从内容特征和内在心理影响两个层面系统把握了节目低俗化的意涵,阐明了节目低俗化的实指对象及其管制重点。

  关键词:广播电视论文,低俗化,真实需要,虚假需要

  节目低俗化也是我国广电公共服务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传媒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广电媒体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为此广电媒体必须追求收视率以保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白岩松认为:“现在媒体最大的压力不是责任实施的问题,甚至不是政治压力,而是生存压力,我看到越来越多的媒体为生存压力,走到物质第一的地步,都已没有自己的价值观和追求了,钱是第一位的。” [2 ]广电媒体追求收视率,这本身并没有问题,而关键在于靠什么来提升收视率。在社会转型中,原本相对单一的社会价值观念已经变得多元,在世俗、功利、浮躁等社会风气的影响下,电视观众的娱乐消费欲求不断增加,电视媒体为了竞逐收视率而降低了节目内容的品质与格调,趋向于迎合公众低级趣味的娱乐消费心理,而使得节目变得越来越低俗化。

  电视节目低俗化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和文明习气,冲击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尤其是损害了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为了抵制低俗之风,净化节目内容,2007年4月9日至10月8日国家广电总局先后下达了13次通知,对节目低俗化进行专项治理 [3 ]。之后国家广电总局陆续出台了很多管理规定,禁止低俗节目的播出,但是内地低俗化现象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这种“治乱循环”的原因在于低俗化是一个难以确定的复杂概念,它所关涉的具体内容及其边界范围还不够清晰,更多的是一种抽象的概括,很难对其进行全面管制。同时由于管制节目低俗化具有强制性,如果管制不当,也很容易将低俗化治理的问题转化成限制新闻自由的论争。因此如何管制节目低俗化已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本研究试图细致描绘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常规特征及其公众的收视心理,从内外两个层面准确把握节目低俗化的意涵,厘清管制的基本内容、重点及其责任范围,继而探究治理的合理路径。

  一、节目低俗化治理的困境

  “低俗化”这一概念非常宽泛,不仅具有法律层面的意涵,而且也有道德责任层面的意涵。它指那些尚未达到淫秽色情等级,但又明显有不雅内容或公然冒犯社会基本道德的电视节目 [4 ] (序)。由于低俗化的内涵和外延相当宽泛,很难对其关涉的实体进行界定。学者们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探讨普遍集中在“性”和“暴力”两个领域,发现电视节目中不仅包含了大量的“性”和“暴力”内容,而且呈递增趋势。尽管学界关于“性”和“暴力”的节目内容给公众造成的影响仍然存在争论,但是绝大多数研究都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播放含有“性”和“暴力”的电视节目会给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儿童的思想和行为造成负面影响,并会诱导社会犯罪 [5 ] (145) [6 ] (198)。

  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尤其为了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各国普遍以家长制的心态立法对媒体进行管制,限制含有“性” 和“暴力”内容的低俗节目的播出。我国也制定了各种反低俗化的行政法规和政策,对包含“性”和“暴力”的节目内容进行严格管制。例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等都强调广电媒体应禁止制作、播放含有如下内容的节目:诽谤、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宣扬淫秽、迷信或渲染暴力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 ]。但是“性”和“暴力”涉及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而且彼此交叉重叠,因此很难清晰划分出它们在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界限。这种边界的模糊性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行政法规管制节目低俗化的法律效力,并决定了管制的不彻底性。广电媒体也往往借助这种边界的模糊性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规避行政法规的管制,因为道德上不负责的媒体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使得我国电视节目低俗化治理常常徘徊于法律和道德之间,而无法彻底落实反低俗化的政策和法规。只要广电媒体不太离谱,节目内容在社会所能容忍的底线范围内,媒介管理者一般都会采取默许的态度。

  由于节目低俗化的内涵和外延非常宽泛,涉及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并且彼此之间又交叉重叠,这使得管制的对象并不明确,管制的边界也无法确定,管到什么程度更难以把握,因此很容易出现“治乱循环”的局面 [8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低俗化治理都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例如淫秽、色情的内容是比较容易管的,而且也管得住,因为这些低俗内容属于纯粹的法律问题,相关法规已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触犯者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导致“治乱循环”的往往是那些属于道德责任范畴或者处于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重叠之处的低俗节目,尽管相关法律规章也对此有严格的限制,但是其实指理性化程度很低,不可能彻底贯彻落实,这就成了节目低俗化治理的“灰色地带”。而要理清这一治乱循环的“灰色地带”,本研究首先需要探讨的问题是“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有哪些?”这是因为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是电视节目低俗化的一般表现,它们不仅确定了低俗的基本内涵,而且也凸显出了低俗节目“治乱循环”的重点和难点。根据这些常规特征我们可以准确判断哪些节目是低俗的,进一步明确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实指对象,使得节目低俗化治理更具有针对性和确定性。目前关于这一问题的经验研究并不多见,尽管有学者涉及这一问题,但是只停留在一些现象的描述或原因分析上,而缺少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全面深入调查研究。由于公众是公共道德评判的主体,又是广电媒体公共服务的对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此本研究试图通过深度访谈来详细了解公众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认知,希望从公众视角细致深入地归纳出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使之成为一个清晰可辨的实体。同时由于低俗节目的收视率很高,广电媒体往往认为这些节目是公众喜欢的、感兴趣的,满足了他们的收视需要。为此本研究就需要探讨另一个问题以检验节目低俗化是否真的能满足公众的收视需要,即公众观看低俗节目时会产生怎样的收视心理?通过探讨以上问题,本研究有助于减少电视节目低俗化治理过程所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为辨识低俗节目提供参考依据,而且也有助于广电媒体自律,改善公共服务。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深度访谈方法来采集资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该方法能尽可能全面深入了解公众对电视节目低俗化的认知,详细描绘出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及其公众的收视心理;二是便于向公众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探求节目低俗化治理的合理路径。本访谈以便利方式选取受访者,由课题组成员按照访谈提纲分别进行访谈。本次受访人数总共为367人,他们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其职业覆盖了公务员、公司(企业)员工、教师、理发师、工程师、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退休工人等。所有访谈在2011年5月初至12月中旬进行,采取面对面访谈和电话访谈两种方式,每位受访者的访谈时间约为40分钟至1小时。访谈资料部分为录音转录,部分采用快速笔录的方式记录。我们遵守对受访者的承诺,文中隐匿受访者姓名和工作单位。

  三、电视节目低俗化的公众认知

  本研究从节目内容和收视心理来探讨公众对节目低俗化的认知,前者能系统全面地归纳分析节目低俗化表现的常规特征,查证相关研究之不足,弥补其缺陷;后者能反映节目低俗化给公众造成的实际心理影响,以及公众对节目低俗化的真实态度。

  1. 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

  一般而言,少有全盘低俗的电视节目,而是一些电视节目中掺杂了许多低俗化的内容,由于这些内容的存在而导致整个节目变得低俗化。受访者也认为,电视节目整体上是积极健康的,否则也无法通过电视台节目审查,即便个别节目想吸引观众眼球也只得在局部点缀“低俗”。为了描述出这些低俗内容的常规特征,我们的问题是“您认为电视节目低俗化表现在哪些方面?”按照受访者的意见,电视节目低俗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缺乏知识和内涵。广电媒体作为社会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担文化教育的责任,这需要节目具有丰富的知识和深刻的思想内涵以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电视节目的低俗化为了迎合观众的兴趣、爱好和口味等,过分追求感官娱乐而忽视了节目本应具有的知识和思想内涵,这使得受访者觉得电视节目太平庸肤浅,不能受到教育和启发,“看完了就完了,没有什么值得回味的。”受访者对只知“怎么取悦观众”而缺少知识内涵的节目比较厌恶和反感,觉得看这些节目有点浪费时间。相反,他们认为可以获得知识、能够受到启发和教育的节目不低俗,为此希望电视媒体注重增加节目的知识内涵,培养他们积极健康的审美情趣,而使他们在审美愉悦中启发心智和受到教育。

  第二,涉性不雅。在传统文化观念中,与“性”相关的内容一般是难以启齿、缄默不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逐渐开放,电视媒体对此也不再避讳,并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加以表现。这一方面是节目谈论的话题涉性。一些谈话类娱乐节目,尤其是港台的这类节目经常会涉及一些无聊的话题,在谈话的过程中喜欢调侃一些“荤段子”,热衷于谈论与性有关的内容,爱开不正经的玩笑。受访者认为,电视媒体作为公共话语空间,应该考虑到所谈论话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影响,顾及公众形象,涉性的话题太低俗,并不适合在电视里谈论。另一方面是行为不雅,这主要是指一些节目中主持人和嘉宾之间的行为不够端庄,其表情、姿态、动作等很妩媚,具有挑逗性,有伤风化,例如主持人坐在嘉宾的大腿上,撩开男嘉宾的衣服,摸男嘉宾的胸肌,满是媚惑欲望的表情等,“说难听点,有点像看‘色情表演’(笑),完全就是在挑战我们的道德底线”(某外企职工)。但由于这种不雅的行为并没有向更深程度的发展,所以有受访者表示“还能看”。另外受访者还批评了一些内容不雅的广告,表示不是丰胸就是减肥,还有人流、内衣等,“画面太性感了,具有诱惑性,对孩子不好。”

  第三,暴力血腥。暴力总是与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行为联系起来,现在它已成了电视节目吸引观众注意力的特定内容。汉密尔顿引述一名记者的话说:“暴力提高了电视新闻的收视率,画面越是血腥,收视率越高,广告收入也就越多。”某电视台采访部主任也指出:“尽量不要出现暴力和血腥的画面,但是我们的记者往往哪儿血腥就奔哪儿去了。” [9 ] (166)许多受访者表示现在的电视节目里暴力血腥的内容太多,频频出现打斗、枪战、刀刺、凶杀、抢劫、迫害等,甚至还会直播手术的全过程,这些鲜血淋漓的场景让他们难以忍受,觉得恶心恐怖。另外,他们也忧虑电视节目中所展现的施暴或犯罪细节可能会诱导青少年犯罪。尽管观看暴力血腥的内容是否必然导致反社会行为仍然存在争论,但是为了保护青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许多国家的反低俗化法规中一般都规定,广电媒体要以否定的方式来描写暴力以免引导他人模仿。

  第四,渲染功利世俗之风。这一特征在相亲类节目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这类节目本来应该倡导一种正确、积极、美好的婚恋价值观,但是节目里一些嘉宾特别关注物质、金钱、名利等,缺少真诚实意,淡化了彼此之间情感的沟通交流。受访者认为,爱情婚姻本来是很美好的,但绝大多数的男女之间简直像在做买卖一样,首先考虑的是利益或是与之相关的问题,“看了之后有种物欲横流、情感受挫的感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物质金钱的追求已成了一种非常现实的价值取向,对以往那种耻于谈钱、谈钱伤感情的心态荡然无存。尽管这种价值取向反映了嘉宾之间婚恋观的一些非常现实的想法,但是这些过于功利世俗的想法背离了传统的价值观念,并不适合在公共场合大谈特谈,如果电视媒体不加以扼制,而是大肆渲染,很容易滋生社会不良的风气。某国企文秘人员表示虽然说这个很现实,确实也有很多人那样想、那样做,可媒体毕竟不能宣传这样的观点,“那么多人趋之若鹜,有种世风日下的感觉。”国家广电总局已对此做出规定“节目中不得以婚恋的名义对参与者进行羞辱或人身攻击,甚至讨论涉性内容,不得展示和炒作拜金主义等不健康、不正确的婚恋观。” [10 ]

  第五,挖掘个人隐私。广电媒体习惯于凭借公众的“知情权”,利用现代技术的便利去挖掘公共人物的隐私。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意为他人知悉的秘密 [11 ] (71),它与公众、社会无关,纯属私人事务。作为一种自然的生理或心理现象,每个人都会有窥私的欲望,这本身不应该受到指责。但是电视媒体抓住观众的这一心理特征,通过挖掘嘉宾或明星的八卦、绯闻、私生活等来吸引观众。受访者对此表示,电视媒体应该尊重个人隐私,而不应该用它们来取乐,赚取收视率,否则就会显得很低俗,因为隐私不仅是个人的权利,而且也涉及对他人的尊重,“一些娱乐记者到处偷拍明星的私生活,特别钟情于婚外情、第三者、出轨等题材,这点很不好”(某航空材料公司技术人员,32岁)。由于嘉宾或明星作为公共人物出现在电视里,其隐私要比普通人少得多,电视媒体对其隐私的挖掘还不构成法律上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而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公共道德的缺失。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在法律上很难界定,因为凡是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人,尤其是公共人物是很少有隐私的,如何确定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这造成了不少涉及隐私问题的法律纠纷悬而未决。   电视节目的低俗化模糊了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线,很多私领域东西渗透到了公共领域而被放大,妨害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具体表现在“涉性不雅”、“暴力血腥”、“渲染功利世俗之风”、“挖掘个人隐私”4个方面。尽管国内学者在探讨低俗化问题时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这些方面,但是本研究除了更为明晰具体地归纳探讨了这些常规特征外,还发现“缺乏知识和内涵”也是节目低俗化的重要特征。这一被受访者广泛认可的特征是以往的研究未曾注意到的,这同时也是广电公共服务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因为随着社会转型,消费主义文化开始兴起,在市场导向下广电媒体十分重视观众的消费心理和收视兴趣,认为“什么样的内容观众感兴趣,消费群体大,就提供什么”,而将节目本应“传承文明、教化社会”等实质性内容抽离出来,靠一些肤浅的、缺乏教益的低俗内容来迎合他们的低级趣味,将公共服务变成了一种满足公众欲求的文化消费品,追逐的也不再是公共利益,而是市场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广电媒体成了消费社会与消费主义的推行者、建构者。由此电视节目本应有的文化价值和知识内涵被“商品拜物教”所支配,表现出一种“文化的病象”,即一方面是消费文化的极度繁荣,另一方面是知识和内涵的日益贫乏。

  2. 低俗节目的收视心理

  鉴于认知节目低俗化是一个主观兼具客观的活动,除了认知电视节目所客观呈现的低俗内容外,我们还需要深入探讨公众观看低俗节目时所产生的实际心理感受和想法,以避免对低俗节目仅仅停留在表层的分析上。为此,我们的问题是“您观看低俗节目时会产生怎样的心理反应?”通过该问题的分析,我们将受访者的收视心理表现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空虚无聊、恐惧害怕和尴尬不安。

  第一,空虚无聊。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大,受访者观看低俗节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放松娱乐、缓解压力,“有时候也看一些低俗节目,因为平常工作压力大,下班了就想放松放松,缓解一下压力,图个开心嘛”(某航空材料公司技术人员,男,32岁)。尽管低俗节目能使受访者暂时放松身心,缓解压力,但是他们并不是“娱乐至死” 的物种,而是希望获得知识,受到教育。但是由于低俗节目缺少知识和内涵,无法满足他们精神上的需要,这使他们觉得很空洞,越看越空虚无聊。某公司职员(女,30岁)说:“这些节目除了娱乐和满足好奇心外,对观众没有什么意义,看多了就觉得无聊和空虚。”受访者表示每次看不了多久也就不想看了,一般都不会看到最后。

  第二,恐惧害怕。暴力存在于人类社会由来已久,广电媒体出现之后逐渐被运用到节目中,成为推动剧情发展或揭示矛盾冲突的重要元素。剧作家和制片商也表示,“暴力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东西,已成为故事叙述当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元素。” [12 ] (61)在市场利益的刺激下,电视媒体对此大肆利用,使得节目里充满了打斗、枪战、刀刺、凶杀、抢劫、迫害等暴力血腥的场面。尽管这些内容增加了节目的视觉冲击力,但是却超出了观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当他们看到这些暴力血腥的内容时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恐惧反应,心里会害怕,觉得“血淋淋的,太吓人了,看多了还会做噩梦。”有受访者说他的孙子(3岁)看到这些打打杀杀的内容,就怕得要死,把他抱得紧紧的,“当出现这些画面时,我就会捂住他的眼睛不让看。”受访者希望电视媒体在表现暴力时要适度节制,尤其不要出现鲜血淋漓或极为残忍惨烈的镜头,这让他们看了很不舒服。

  第三,尴尬不安。电视属于家用媒介,已成为现代人家庭生活的一部分。作为一种日常生活仪式,与家人一起看电视使受访者感到特别的温馨、幸福和愉快。在这样的家庭收视环境里,他们不想被低俗的内容所打扰,但是由于电视节目经常会涉及一些与性有关的不雅内容或不体面行为,这使得受访者表示与家人一起看电视时会觉得不好意思,感到很尴尬。一青年(男,22岁)说:“我和家人一起看电视时,看到这样的内容会很尴尬,气氛变得很怪怪的,我就马上换台。”某外企职工也指出:“看到这样的内容时我特别怕旁边有小孩,既会教坏小孩子也会让我觉得十分尴尬,不适合一家老小在一起看。”节目低俗化由于打破了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限,并将一些私领域的东西暴露在公共领域,这不仅冒犯了公众的感情,违背了社会道德,而且也破坏了公共领域的纯洁性,使节目缺失了公共收看的价值和意义,波兹曼批评说:“电子媒介不仅模糊了儿童和成人的界限,还以‘迅速、平等地揭示成人世界的全部内容’,彻底击毁了所有的文化秘密和与之伴随的羞耻感,没有什么神秘的,没有什么是令人敬畏的。” [13 ]为了避免孩子接触这些低俗内容,有受访者指出,他们家的电视被锁定只收看儿童节目,“因为现在的电视节目低俗的内容太多,不适合小孩子看,当我们要看电视节目时,我们会在电脑上看”(教师,男,35岁)。

  许多关于低俗节目的研究往往关注的是它所造成的社会行为影响,而很少关注到公众的收视心理。本研究弥补了这一不足,访谈发现公众收看低俗节目时会产生“空虚无聊”、“恐惧害怕”和“尴尬不安”的心理反应。从这些收视心理反应可以看出,低俗节目并不是他们真正感兴趣的,也不能满足他们真正的内心需要,而是被媒体制造出来的“虚假满足”,这种“虚假满足”窄化了原有公共利益的意涵,刺激了消费文化的繁荣,而且反客为主,将自身合理化而替代公众的“真实需要”。但公众并不是一群“乌合之众”,而是有着一种文化的自觉与警惕。他们意识到这种“虚假满足”的危害,并通过“切换频道”、“捂住孩子眼睛”、“锁定儿童频道”等方式来抵制低俗节目,维护自身与家庭的收视权益。

  四、总结与建议

  相关研究及其管制标准通常是以“家长制”的态度来决定哪些内容是低俗的,而忽视了公众本身对低俗节目的认知。由于公众是公共道德评判的主体,又是广电媒体公共服务的对象,评判一个节目是否低俗最终还要取决于公众的认知。为此本研究依循公众路径,通过深度访谈首先比较全面地归纳分析了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即“缺乏知识和内涵”、“涉性不雅”、“暴力血腥”、“渲染功利世俗之风”和“挖掘个人隐私”。这些常规特征校验了以往的相关研究,并对其所忽视的部分进行了补充。根据这些常规特征,本研究把低俗节目界定为缺少知识和内涵,但又涉性不雅、充满暴力血腥、渲染功利世俗之风或挖掘个人隐私的电视节目。这一界定进一步明确了低俗节目治乱循环的实指对象,突出了治理低俗节目“灰色地带”的重点和难点,使得节目低俗化治理更具有针对性和确定性。   其次本研究发现低俗节目打破了公领域与私领域的界限,使得私领域渗透进了公领域,并将公众的注意力集中到了缺少文化品位的低俗内容上,这不仅不利于公众主体意识的培养和社会公共价值的建构,反而使他们感到“空虚无聊”、“恐惧害怕”和“尴尬不安。”电视媒体本意是运用低俗内容来争取观众、吸引观众或娱乐观众以赢得收视率,相关研究也表明低俗节目确实能吸引观众,提高收视率 [14 ]。广电媒体也往往认为这些节目是观众喜欢的、感兴趣的,满足了他们的收视需要,但是从公众观看低俗节目所产生的收视心理表明,这实质上是电视媒体的市场利益导向,而不是公共利益导向,因为低俗节目满足的并不是公众的“真实需要”,而是“虚假需要”。这种“虚假需要”是广电媒体依靠收视率建构出来的,迎合的只是公众的欲望、偏好或兴趣,无法真实反映公众的意见、态度和想法。因此公众对电视节目低俗化是不满意的,他们不仅未从中受益,反而被这些“不请自来” 的低俗内容所冒犯了。

  公众的真实需要指的是客体对象缺乏而公众又期望获得的一种客观状态。如果以低俗节目的常规特征及其收视心理来反观公众的真实需求,其实公众真正渴求的是节目的品质和内涵。提供格调高雅、有品质内涵的节目是公众应该享有的福利,因为公共资源关系到社会的总体性福利,而广电媒体垄断了频道这一公共资源,理所应当承担特定的公共责任,为公众本应享有的福利服务 [15 ]。这种福利是一种“基本的善”,与公众文化生活的幸福密切相关,它不能因为收视率的高低来决定其是否供给,尤其是道德日益冷漠的社会,这种福利更是不可缺少。但是这样的福利性节目往往由于缺少收视率而容易被广电媒体所忽视或者不愿提供。湖北电视台和云南电视台的一些制片人指出:“在收视率的压力下他们无力改善节目的品质和思考节目的内涵,很多有创意的想法也受到限制,不能实施” [16 ]。因此为了实现公共资源再次分配的公平性,保障公众福利的供给空间,很多学者建议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媒介自律和社会监督、实行内容分级等途径来治理节目的低俗化。这些建议将节目低俗化治理集中到了传媒体制和内部机制的完善上,而传媒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长久过程,一时难以实施。然而要将节目低俗化治理落实到具体可操作的层面上,本研究认为目前当务之急是调整节目时段。受访者也认为低俗节目确实不应该放在黄金时段播,调整时段是非常必要的。尽管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为防止节目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的倾向,对部分节目从总量上进行了控制 [17 ],但没有涉及“调整节目时段”。调整低俗节目的播放时段可以避开青少年儿童的收视时间,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满足分众时代不同群体的收视需要,这不失为电视节目低俗化治理的一种合理路径。

  除此之外,打造专门的公共服务频道也是节目低俗化治理可以选择的路径。随着媒介新技术的发展,频道资源稀缺的瓶颈早已被突破,电视已经步入多频道时代,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电视频道已不足为奇。在这样的频道环境下,电视媒体完全可以通过内部交叉补贴的方式来打造专门的公共服务频道,制播有品质和内涵的电视节目以保障公众的福利。这不仅可以避免低俗节目的同质化竞争,保持节目的多样性,为公众提供多元化的选择,而且也有助于公民意识的培养,促进社会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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