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有限理性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实践,基于在现今条件下人类无法达到绝对公平或结果实质平等这一认识,分析和探寻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路径,提出通过“形式公平”或“程序公平”来达到结果上的相对公平的路径。
关键词:论文快速发表,形式公平,有限理性,程序公平
在现今条件下人类无法达到绝对公平,并这已成为既定的事实,那么为了实现结果的公平只能通过程序公平来最终达到结果上的相对公平,这种公平亦可叫形式公平。首先,本文逻辑出发点就是人类无法做到绝对公平或结果上的一致,基于此,在西方有限理性那里寻找其理由和哲学依据,继而提出建立完备的制度和规则来设立形式平等机制,最终实现结果上的相对平等。
一、有限理性对社会平等的认识取向
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最初是阿罗提出的,他认为有限理性就是人的行为“即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一是环境是复杂的,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而且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二是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和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人不可能无所不知。此后,西蒙继承该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有限理性”概念,认为人是介于完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有限理性”状态。
哈耶克认为:“人类理性并非全知全能,而是有其限制。这种有限理性论可以归纳为三点:其一,人并非高度理性的产物,个人的理性是非常有限的和不完备的。理性并非人所能享有的美好事物的全部原因理性在人类事物中所扮演的角色必须低估,人类所有的成就只有部分是理性产生的结果。理性并不是指导社会过程的自主力量。理性是其所不能指导和无法理解的社会过程的一部分,所以理性不能控制其自身的未来发展。如果强行控制社会的发展,其结果必然将限制或损及理性本身的发展。其二,我们在人类事物中发现的大部分秩序不是由理性的设计产生,而是许多个人行动所自发产生的无法预期的结果。所以,理性在一个复杂的社会秩序的形成中,只扮演了一个十分有限的角色。其三,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不可能知道广泛的社会计划能否成功。”由此可见,在复杂的世界面前,人类理性是非常有限,人类的认识只是复杂世界的一小部分。
从有限理性视角看,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人的各种理性的设计和安排必定是有限的。我们在追求社会的平等时,也深知现有的条件下人类不可能做到“绝对的平等”和真正的公平、公正。那么,只能寻求一种“相对的社会平等”或“看的见的平等”,即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公正和平等。这种理念强调人们在社会中地位和资源获得方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通过制度建设完善规则实现形式平等
近现代文明是理性主导的文明,现代化其实就是在现代理性理念之下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现代制度,突出程序和规范,提升操作,以此解决问题的相对最好机制。人类无法实现“绝对平等”是既定的事实,并已成共识。
本文所指竞争是规则完善下的竞争。没有规则的竞争势必是野蛮的,是“强盗逻辑”的温床。规则不是实现实质平等的工具,也不是为实质平等而规则,而是为规则而规则,即规则的实施就是规则的意义或目的,因而规则的价值在于规则的实施与遵循。这个观点接近于法学的程序至上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不主张程序工具主义)。建立健全规则必须具备两点:
其一,要有良好的社会竞争规则体系。良好的比赛竞争规则是比赛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也是最能分辨出孰强孰弱的唯一方法。有良好规则体系的竞争,既能分出胜负和差距,又能输者无话可说,口服心服,至少做到“口服”的效果这种形式上的正义和公平因该是我们所试图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并且一定程度上能够做到。因为他不像真正的正义或实质正义那样抽象和不可操作。并且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是实现无可操作的实质正义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
然而,这里提倡的竞争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的优胜劣汰的原则,虽同属竞争,但有本质的区别。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描述的是生物的自然选择和适应环境的能力来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状态,似乎看不到大自然为弱者帮助的倾向。而这里讲的竞争是有严格规则下的竞争,有条件的竞争。遵循一系列规则基础上的胜负之分。也许这是人类社会不同与自然物的标志之一。也悟出了达尔文的优胜劣汰的观点尽管在生物领域适用恰如其分,但不适用于人类的社会。因为,人类不仅具有物质欲和自私性的生物属性(工具理性),而且具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利他性和荣誉感(价值理性)。故,在一个常态的社会下,人们追求财富和利益必须要有两个标准:即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在人类社会,两者缺一不可。如若,当一个社会的人们为了实现个人利益,以工具理性为唯一标尺,而没有价值理性的标准,那么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丛林社会”(乱世)。“丛林社会”只有一个规则,那就是只要你赢就可以。在这种规则之下,根本不用考虑道德等社会的其他因素,你赢了就是英雄,就是王者。但人文社会及其追求价值主义者强调,虽败有荣,虽赢有耻。如印度的马哈·甘地,美国的马丁路德·金等,虽被人所杀,但其精神永垂不朽,彪炳史册,世人歌颂,虽败有荣;相反很多历史人物,虽然赢了,由于不择手段,赢得不光彩,青史留名,虽赢有耻,让其子孙抬不起头来“还其账”。
其二,要有良好的规则保障机制。在规则完备的情况下,当有人在竞争中失败后也不会有不公平感和怨言。这是我们所追求规则正当的效果,是规则的目的和价值所在。竞争下来的结果肯定有败有赢,有的名利双收,有的则身败名裂。如此下来,竞争下来的结果显然不平等。但是人们不看重其结果,而看中其过程。在这个情况下,只能追求过程上的公平。过程公平之下,结果必定有差别,几胜一负,一赢一败。这个过程中,只要程序正当了,败而无憾,无怨无悔,心服口服。即使对结果不满,但程序已经正当了,无话可讲。前几年在美国,布什和戈尔竞选总统时,按照美国法律大家投票,结果戈尔一票之差而没当上总统。后有人采访戈尔对这个有什么想法时,他表示既然联邦法院及法律是美国人民公认的,我遵从法院及其权威。也就是毫无怨言,无话可说。
当然,追求形式平等不是解决公平问题的灵丹妙药,也有许多问题和异议。如美国辛普森案件中,大家都认为辛普森明明有罪,但依据法律规定,他不构成犯罪,只好无罪释放,以至于都抱怨法律的无能。实际上,对于绝对公平来讲,现代法治无法企及,必然带来不足,这也体现现代法治和制度带来的瑕疵,与人类无法做到绝对公平相吻合。但是,奇怪的是这个案例在现代司法史上竟成为著名的经典案例。反之,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来讲,没有形式内容如何体现,没有形式平等怎么会有实质上平等。同样,没有形式上(程序上的)的平等,无从谈起实质上的平等或结果上的平等,所以,人类现有条件下只能追求“形式平等”来达到相对平等,这种办法既具有操作,又具可行。
总而言之,在有限理性的认识之下,通过完善各种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社会竞争规则和分配规则,力求达到形式平等(或程序正义)。这种形式平等和程序正义本身就是他的目的,借助法学的概念来讲,是以程序本位主义的观点来寻求社会的看得见的平等。为了实现和平与发展,通过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机制,确立游戏规则,选取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形式公平”或“程序正当”这一路径,才是最适合,最具可行性,也是现代文明带来的后果。
参考资料
1、李路路:《论社会分层研究》,原载《社会学研究》,1999.1
2、李路路《制度转型与分层结构的变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3、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4、李春玲 《断裂与碎片》,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多杰热旦(1981——),男,藏族,西藏日喀则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硕士,讲师,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研究方向:社区警务、群体性事件。地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68号多杰热旦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