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投稿过程中为了提高中稿几率,可能会选择一稿多投,一稿多投有什么后果?
一稿多投的行为是杂志社和出版社极为反感的一种做法。许多出版商针对一稿多投和重复使用研究数据制定了严格的政策。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两家期刊发表相同或相似论文的情况,同时避免期刊之间因对同时接收的论文均声称具有发表权而产生分歧。而且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一稿多投是学术失范的严重表现之一,它比剽窃抄袭不见得“好”多少,但是这种行为也并不是绝对的禁止,比如这几种情况:
1. 如果作者收到两家期刊的正式批准。
2. 如果两家期刊的编辑对发表时间达成一致,使指定的首选期刊能够首先发表文章。
3. 如果二次发表的论文针对不同的目标受众。此类情况下,删减版即可满足要求。(对此,作者应与编辑进行讨论)。
4. 如果第二版反映原版的数据和解释。(作者应再次与两家期刊的编辑协商二次发表的可接受性。)
5. 如果论文第二版声明该论文已在别处全文或部分发表,例如注明“本文章基于[期刊名称,全名引用]中首次报告的研究”,而且第二版引用初始参考资料。
6. 如果二次发表的论文标题清楚注明这是原版论文的二次发表(完整或删节后的再版或翻译)。
因此,提醒需要发表论文的众多作者,一定要杜绝一稿多投的行为,除了以上几种特殊情况,不然被杂志社列入黑名单就得不偿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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